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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发明人添加更多“主角光环”

发布时间:2019-01-21 11:45:54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 研究中心 黄清华来源:医药经济报

【“医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策略”系列之三】


无论国际还是国内,专利制度的核心是鼓励技术发明创造。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关键是要在产权上建立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

我国《专利法》第6条对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含义和权利归属作了粗线条的规定。依现行法律,不仅职务发明专利归雇主所有,而且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定义还比较宽泛。如果在一个鼓励发明创造的专利法框架下,企业通过建立公平合理的权属分配机制和权属商谈机制,从产权上健全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是最好的。


更好的激励


如何改进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汤森路透近年来曾发布世界知识产权相关报告,其评价指标除了专利申请数量外,专利还必须符合其他三项标准:一是成功率,即最近三年专利申请数与批准数之比。二是全球化,即在美国、欧洲、日本和中国四大专利局申请的专利数。三是影响力,即专利的他引频率。全球范围来看,世界最具创新力的企业大多还集中在美国和日本等国的公司。这样的结果与其实施激励型科技政策、公司实行奖励制度鼓励发明创造密切相关。

在笔者看来,激励或奖励不仅包括金钱和荣誉上的鼓励,还包括权属上的倾斜制度。依据发明人成果的取得方式,例如,是原始创新、集成创新还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技术创新发明人与其作出该项创新技术所依托的单位之间的关系,例如,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是否存在股权关系等等,对发明成果的权属作出不同安排或约定,并可制定相应的累积计分制、等级奖励制、各种各样的表彰制度。在这些方面,IBM等公司各具特色,使得发明创造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一种企业文化。


改进之处


我国在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建设上还有哪些需要改进之处?尽管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收入的分配权利,国家层面多年来都要求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依法或依政策给予奖励,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地方或部门因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往往强调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职务发明人有时享受不到应得的各种奖励。针对此情况,国家层面可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考虑发明创造人的智力劳动和智慧贡献、获得发明成果的方式、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种条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作用,以这些因素决定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和奖励办法。建议可从以下三方面改进:

(1)建立专利权共有制度和权属协商制度。承认智慧贡献和智力劳动对于技术发明创造的根本性;(2)规范公共机构职务发明人的补偿和奖励制度。制定专门的补充性法规,细化国有和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的职务发明人补偿和收入分配办法,落实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3)成果转化发明方面允许雇主优先选择实施雇员非职务发明专利。

企业层面,可通过职务合同或委托合同等协商方式,建立依据公平原则商谈横向联合和协同创新的机制,建立共同遵守的创新行为准则,明确专利技术质量要求。

为此,需要从严界定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条件,给雇员或第三方留有更多自由创造的空间,探索以共同所有权、雇员享有专利权、独立合同方所享有的权利、其他第三方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法律方式激活发明创新动力的具体制度条件,为提高(医药领域)专利技术质量提供制度支持。

从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共同改进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才能有效克服制约重大发明创造成果喷涌而出的一些消极因素,进一步提升专利技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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