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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为保健食品“正名”了

发布时间:2019-01-11 17:05:42作者:辜颖来源:医药经济报

讨伐权健缘何燃爆保健食品问题?如何监管才能让保健食品不被不法分子利用?

是时候为保健食品“正名”了


近期,天津权健公司涉嫌夸大宣传、传销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而保健食品问题也顺势“热”了一把。实际上,引发关注的网文中未有一处提及保健食品,尤其是经批准的冠有“蓝帽子”的保健食品,缘何一见“保健”二字就“绑架”了保健食品?除了“保健”二字给人带来联想外,保健食品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非法牟利的工具也是重要原因。

为何保健食品容易被利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保健食品本身没有错,错在对保健食品失德和无良的营销运作。众多产品中,为何偏偏保健食品屡屡中招?

首先是称谓歧义。保健食品,是否可以理解为“保障保护健康的食品”?从字面理解很容易让人望文生义。《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将保健食品定义为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但到了营销环节,仅“保健“二字就有无限解读的空间,再加上调节机体功能,更是大有文章可做。

其次是法律缺位。现行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是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订并于1996年6月1日起实施的部门规章。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并经过了两次修订,一直未有依据《食品安全法》修订并针对保健食品监管的专门法规。保健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新型营销手段的出现,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规范。

第三是监管间隙。目前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已由一个部门监管,但其被利用的种种情形监管责任仍分散在多个部门。目前普遍认为只要涉及到保健食品,不管哪方面的问题都是食品监管部门的责任,甚至一些有监管权限的政府职能部门也这样认识和推卸责任,这就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利用的空间。

第四是社会基础。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们有了对健康生活追求的愿望,加之对健康保健和保健食品功效缺乏科学理性的认识,容易甚至愿意轻信。

让保健食品回归产品本性

怎样的监管才能避免保健食品成为不法分子敛财的工具,回归产品的原本属性?从当下引导公众非理性消费和长远促进保健品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看,法制建设、保健科普、联合监管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几个方面。

一是修订专门法规,升格部门规章为国务院条例。保健食品监管涉及多个部门,部门规章难以调整涵盖,无法成为多部门监管的依据,且其法律效力与保健食品和公众健康的关联度不相适应。因而,要抓紧制定出台保健食品专门法规。

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整合禁止传销、规范直销、保障消费者权益等与保健食品营销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建立完整的保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内容条款体系的基础上,突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持有人的主体责任,限定功效表述范围和用词,增加防止保健食品被衍生利用的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条款。明确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持有人应对所持有的保健食品被利用的违法行为承担全部或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相关行为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作出规定。

二是更换保健食品的称谓,或者重新定义。为了避免“保健”二字可能产生的歧义,可考虑更换保健食品的称谓,用更为科学贴切且不易产生歧义的词汇取代。如果考虑到产品的延续性,亦可在法规制定中对保健食品进行新的定义,从适宜人群、对应功效、外观形状、种类列举以及与药品、普通食品的界限等方面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排他性表述,以压缩从字面上过度演绎的空间。

三是开展保健食品科普,提倡理性消费。科普宣传要正解保健食品,要将保健食品功效的有限性、适宜人群使用的特殊性、不可替代药品的绝对性,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表达透彻。应将保健食品科普、理性消费保健食品宣传纳入《全民健身计划》和《国民营养计划》实施行动。

四是联合监管,严查重处违法行为。对保健食品及其衍生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依职权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联合监管的协调机制,消灭监管死角。

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职能调整后尽快、全面履行保健食品质量安全、营销方式、广告宣传等监管职责和对保健食品消费的维权,强化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开展保健食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药监部门对于标示疗效、未经注册并非法添加药物活性成分和按药品宣传、销售、使用的保健食品,应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推介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禁止医务人员对保健食品功效进行有偿、公开的医疗性商业宣讲。

对于因保健食品造成人身伤害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营销方式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及时介入,主动调查,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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