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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耗材购销反腐大风暴来了

发布时间:2019-01-10 17:04:15作者:本报特约撰稿 郭泰鸿来源:医药经济报

编辑说:药品和医疗器械两类代表,现在全国有约一百万人之多。取消医药代表的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之后,人数将会大大减少,这些人将往何处去?

广东打响今年药械代表登记备案第一枪。1月2日,广东省卫健委联合广东省公安厅等9个部门,发布了《广东省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详细部署了三大重点工作及重点内容。《通知》从规范药品耗材产销用行为、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推进医药代表备案管理等方面,对药品及耗材的生产、流通、使用的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

值得关注的是,“推进医药代表备案管理” 是其中一项重点工作,文件中给出了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推进实施备案、加强相关培训;规范医院内部接待流程;治理不当行为。

备案平台如何建立

广东此次发文是继国家颁布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7年13号文《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后,省一级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第一个关于医药代表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性质的正式文件。

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了医药代表的职业定义:“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明确的工作任务是“制定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护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的相关信息;协助医护人员合理用药;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这是医药代表存在的法定位置。

201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这是政府管理医药代表和医药代表从事职业活动的规范职责。

医药代表,应该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两类代表。现在全国有约一百万人之多。取消医药代表的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之后,人数将会大大减少。这些人往何处去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他们中间的大部分人,还是可以继续从事医药方面的工作。

首先当然是归位到真正的医药代表职能。这就需要药监部门尽早出台《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公布医药代表的个人素质标准、行业准入标准,和备案报告程序。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予审核批准。审核批准的备案信息,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现在尚不清楚的是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平台将如何建立?是否依托现有某个平台?建议这个平台应具备:一是工作独立的第三方非营利性机构,运作费用由财政保证;二是只提供服务而不行使权力;三是不收取费用;四是对备案的医药代表跟踪管理,医药代表如有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应当记录在案并公布;五是有专门的政府部门对其实施监督。以上几条,可以保证平台的健康运行。

药械代表的新出路

关于医药代表的备案,还有一个问题值得业内关注。从国办13号文件看,药监部门是加强管理、建立制度、公开备案信息的主体。而广东省卫健委的文件,则只是将药品生产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作为公开信息的主体,其中还可能涉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这中间需要衔接好。如果只是由企业公开,权威性似乎不够。应该两处都公开,相互印证。

规范以后的医药代表要从事真正的医药学术工作:

1.医药代表要向医院医生介绍新药新械(新研发、新仿制)的药理、毒理、机理特性和用药用械注意事项,介绍老药老械的已使用情况和所发生的异常,回答医院医生的问题,协助医护人员合理用药用械。

2.医药代表要搜集医院医生对药品、器械临床使用的意见建议,及时送达给企业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研究处理。如有必要,应将企业的研究处理结果反馈给医院医生。

3.医药代表要通过医生了解用药用械效果,搜集病人使用药品后的不良反应和器械故障,和医生一起研究改进用药用械方式。

4.根据地方疾病谱的存在、变化和本企业药品、器械使用特点向生产企业提出推广计划和应用方案,满足查病治病需要。

现在正在做药品、器械推销工作的医药代表还可以有另外一条出路。很多医药代表具有药品、器械的专业知识,有多年的临床推广药品、器械的经验,结识了大量的医生和专家,也常常和医院相关人士打交道,而且懂得不少医疗营销方法和技巧,在医药代表和药品、器械推销分离之后,也可以直接转型为企业的营销人员。

从这次“4+7”集中带量采购来看,采购方对采购品种、采购价格、采购数量的业务内容要求较以前有所深入。并且今后随着采购工作的推进,将会有更多的招投标转为谈判,这些都需要更多的经营业务人员参与。同时,药品流通企业包括很多药品零售企业出于调整经营业态和扩张大健康经营的需要,正在加强和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沟通联系,探索联采分销、联采控销方式和DTP、器械租售并用方式,也需要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更多的既懂药械业务、又懂商品经营的专业人员参加。现在“不务正业”的医药代表,将来都是新流通、新零售所需要的人才来源。

但这些经营销售工作不能以医药代表的名义,更不能采用带金销售的方式,不能以回扣贿赂开路,推销本企业产品。

营销方式的改革和人员职责的调整,是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期待这一新的改革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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