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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多种产品可否给予一次处罚

发布时间:2019-01-10 16:26:03作者:庄栋凯来源:医药经济报

在食品药品监管实践中,同一经营主体违法销售多种产品的情形较为常见。如无证经营多种产品、销售多种过期产品、销售多种不合格产品等,如果这些违法销售行为被监管人员一次性发现,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一个行为给予一次处罚,还是按照多个行为分别给予处罚?

当然,如果多种产品属于不同种类(比如分别是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由于不同种类的产品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必然不能按照一个行为给予一次处罚。本文要讨论的是,如果同一经营主体经营多个同一类产品,违反同一法条,被执法人员一次发现,是否可以给予一次处罚。

寻找法律依据

同一经营主体经营多个同一类产品必定是实施了多个自然行为,产品的具体品种不尽相同,生产者和供货者也不尽相同,按照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我们先看下面两条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行政处罚(这里暂不讨论罚款之外的处罚种类),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应当给予一次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和同一个自然行为的相同之处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具有同一性,不同之处在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是违反同一个法律条款,而同一个自然行为可能违反多个法律条款。

何为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结合到食品药品监管领域,一个经营者在一段时间内连续无证经营多种药品,每一次经营的药品可能是从不同渠道购进的不同药品,每一次被查到都可以单独成立一个违法行为。但是因为当事人是基于同一个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故意,触犯同一个法律条款,执法人员一次发现的,应当认定违法行为具有连续状态视为同一违法行为,将无证多次经营的多种药品货值金额进行累加,给予一次行政处罚。

同样的道理,如果同一经营主体因同一管理过错致使销售同一不合法情形的多种同类产品(比如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多种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的假药,或者不履行检查清理义务造成多种过期产品仍在销售,或者储存不当导致多种食品腐败变质等),监管人员一次发现的,对违法销售的同一类别产品应当给予一次处罚。

“同一法律条款”如何理解

值得注意的是,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是指违反同一个法律条款,这里所说的同一个法律条款不能概括理解为法律规定中的同一条。有很多法律法规在同一条之下又细分了多个款项目,同一个法律条款必须是同一个条文下的最小单元规定,最小单元内容是兜底条款或者含多种不同违法情形的,应当按照违法情形和过错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同一过错下导致的同一违法情形是构成连续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经营者既存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行为,又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虽然这两个违法行为都是违反《食品安全法》同一条、同一款,但是不属于同一项,二者不是基于同一过错,不构成连续违法行为,也不能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兜底条款概括联系成同一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予以处罚。

结论<<<

同一经营主体在连续违法状态下销售多种同类产品符合给予一次处罚的条件,在当事人过错和违反条款的同一性上应当严格审查把握。连续违法状态以执法监管人员检查发现作为终止,当事人在查处之后又实施违法行为,不再视为与已发现违法行为的连续,应当另行单独实施处罚。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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