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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医械是否均须提供商检证

发布时间:2018-12-29 19:41:11作者:提问:罗春林;解答:王张明来源:医药经济报

进口医械是否均须提供商检证


问:有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不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业内简称为商检证),能否据此怀疑该批产品涉嫌走私?

答:《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指进出口商品经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检验检疫结果的书面文件,它是货物通过正规渠道购进的凭证之一。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口医疗器械经检验未发现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入境货物通关后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食品还需签发卫生证书;不合格需作退货或销毁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海关和当事人。”

由上述两条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系入境货物通关后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在《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上,心脏起搏器、B型超声诊断仪等赫然在列。

并不是所有品种的医疗器械都需要强制检验检疫,在《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之内的医疗器械,必须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除此之外的医疗器械可以不用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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