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25 14:12:25作者:傅书勇来源:医药经济报
目前,我国零售市场中的药品底价(出厂价)与零售价之间的价格差平均在5倍以上,医院市场还会更高一些(医院中标价格与出厂价),如此大的价格差应该降到何种水平才合理,业界没有定论。政府推行的医保支付改革希望能够降低药品价格,达到医保控费目的,然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也仅能降低药价的30%~50%。
近日,“4+7”带量采购在业内引起震动,已经实现了“规模效应”,通过保证市场销量,使药企达到最优生产规模,实现成本最小化,而成本又是价格的非递减函数,实现降低中标价的目的。但这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后期公立医院若不能实际确保销量,则会影响带量采购的前期效果。
三甲医院居垄断地位
几乎所有三甲医院在本地区均具有一定的垄断势力,即拥有大部分高级职称的医生、先进检验检测设备和高水平的治疗技术等资源,伴随着人们财富增加(提高了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支付能力)和健康意识的提升,我国居民对三甲医院的医疗服务产生购买偏好,让这些医院拥有了垄断势力,三甲医院往往人满为患。
由此一来,医院凭借垄断将竞争的药品与垄断的医疗服务实行捆绑定价,以获得更多收益,导致本应以竞争价格出售的药品会提高到垄断价格,两者间的价格差可以看作是垄断价格与竞争价格之差,这也是为什么药品可以在社会药店以折扣价格、会员价格等竞争价格出售,但在医院却以高价格垄断价格出售的原因。
这种垄断价格不能为制药企业拥有,因为他们与医院相比是竞争性的,医院几乎独享垄断价格,一些医药自然人通过“过票行为”解决医院,特别是医生收取垄断价格的路径问题,这也就是“两票制”“医药代表备案制度”“三定一有”等政策,难以大幅降低医院药品价格的原因。
同时,医生收入普遍较低,远低于美国同行的收入水平。据不完全统计,美国医生平均收入是社会平均工资的5~6倍,而我国医生仅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50%左右。较低的工资报酬使部分医生收取“灰色收入”的机会成本较低,让医药自然人能够找到合作伙伴。
捆绑定价无法扼制
那么,现行医保支付是否有助于“4+7”带量采购政策的有效实施?我国现行的医保支付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总额预付制易导致医生推诿患者;按项目付费,易诱导医生增加服务项目和服务量;按床日付费,易诱导医生延长住院日;按病种付费,易诱导医生减少服务项目、缩短住院日,且需要与临床路径相结合;按人头付费,易诱导医生逆向筛选,增加承保人数、减少医疗服务项目;按单元付费,易诱导医生减少服务量,降低服务质量。总之,各种医保支付方式都存在一定缺点,原因就在于大医院-医生集团处于垄断地位,行为不透明,导致政府监管成本过高。
多点执业能否控制药品降价?目前来看,多点执业是增加医生收入、降低医院垄断能力的有效方式之一,但医生的多点执业也是在医联体中的多点执业,还必须征得院方允许,这种规则难以让医生独立执业,不利于优质医疗资源的流动,处方药品和医疗服务依然会实行捆绑售价,药品降价效果不会太明显,只不过是将垄断定价的药品由大医院可能转移到基层医疗机构。
只允许医生处方写化学名能否解除捆绑定价?有专家指出,规定医生在处方上只能写化学名,不能写商品名,就能防止药品实行垄断价格?此言差矣。药品在医院执行垄断定价的根源在于医院垄断势力的体现,即使明确让医生只写化学名,但医院药房可以向住院患者只卖其垄断的药品,一样能达到获取垄断价格目的。即使门诊患者的处方产生一定外流,也无法阻挡这些药品垄断定价,因为医生可以口头提示或暗示患者某种品牌药品,一样可以左右患者购买垄断定价药品,这些被提示或暗示的药品厂家代理人医药自然人自然心领神会,完成垄断价格的转移。
瞄准处方决策环节
为了保障“4+7”带量采购的降价效果,还需要从药品处方决策环节建立相关机制。只有让医生主动处方这些药品,才能够真正实现多赢格局。
首先,让医生真正能够多点执业,降低医院垄断地位。要降低医院药品价格,必须降低医院垄断地位,特别是对医生的控制能力,让医生与医院分开比医药分开更迫切。医生若成为独立行为人,可以依靠医术获取上不封顶的合法报酬,增加医生靠卖药获取收入的机会成本,就不会冒险去搞药品和医疗服务的捆绑销售行为。
医院可以转型为检验设备、手术器械和手术室等设备、设施等的提供商,医生和医院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各种合同实现有效合作,但医生不隶属医院,真正实现多点执业。这样一来,医院仅靠投资设备获取租金,医生依靠医术获取医师服务费,而药品依靠市场法则获取市场价格,医药自然人失去客户,医生需求自然会消失。
其次,让患者拥有选择权,特别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患者对医生的评价权。医生提供的医师服务属于事先无法判断其质量的服务,但事后可以通过体验感知这种质量。若缺乏患者信息反馈,医生必然会利用信息优势实现其垄断诉求。
政府应鼓励各类组织成立患者医师服务质量反馈平台,对医生提供的医师服务进行评价,评价高者成为稀缺资源,医生可以自主定价医事服务费,通过收取高额医事服务费或培训费得到合理回报,患者可以通过支付更高价格的医事服务费,获得这种稀缺资源。当前,大多数的医院医事服务费定价也存在一定的价格扭曲。
如此一来,医生就不会把精力放在发表学术论文,评更高职称上,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治疗患者疾病上,因为这样会得到更好评价,更多合法回报。患者也可以通过支付价格,选择更加合适的医师服务,可谓医患双赢。
最后,医保控费让患者支配医保,而非政府主导。目前,我国所有医保支付均由政府相关部门操作,而政府部门由于缺乏竞争,无法及时有效制定更有效的医保支付政策,会影响医保控费的效果。因此,建议政府允许成立几家竞争性的医保公司,允许居民选择医保公司来执行医保政策,政府补贴部分及时跟随。医保公司成为投保人的有效代理人,制定相应策略与医院和医生集团谈判,进一步削弱其垄断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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