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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龙头优享分类分级管理红利

发布时间:2018-12-11 14:53:50来源:医药经济报

11月23日,国家商务部联合药监局、卫健委、医保局起草《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在行业内引起热议。

提升行业集中度和连锁化率


【热点】

《意见》按照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将零售药店分为三个类别:一类药店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限制类药品)、中药饮片;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药品)、中药饮片。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包括零售药店的药品质量保障能力、药学技术人员配置和行政处罚记录等内容。在分类基础上,按照经营服务能力将二类、三类药店由低至高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

【观点】

高评级药店有望优先承接医院门诊处方外配等相关服务,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药店范围,并提供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的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连锁药店经营能力强、医药人员配备齐全,将获得更多的三类门店资质,并享受处方承接等政策倾斜,大多数单体药店经营范围将受限,市场不断受到挤压,行业集中度和连锁化率将进一步得到提升。

长城证券

部分经营条件弱的中小药店将被划分到一类药店,经营范围相应收缩,而药品供应能力、药学服务水平、服务环境条件等占优势的连锁药店龙头的门店有望划入高评级,行业整合进一步加速。

海通证券

【热点】

《意见》要求分类分级结果每年至少动态核查1次,根据零售药店的不同类别和级别,确定监督检查的层级、方式和频次。根据相关部门日常监测、检查信息以及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未符合分类分级标准或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零售药店,相应降低其类别或级别。对严重失信的零售药店,依法依规列入信用“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示范创建等工作中不予考虑。

【观点】

明确的检查要求和惩罚措施,将提升了监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零售药店行业未来的健康发展。(长城证券)

人员配置要求向龙头倾斜


【热点】

细则中规定各类药店的人员配置为:一类≥1名药师;二类≥1名执业药师+1名药师;三类≥2名执业药师+2名药师,其中实行网上集中审方的连锁企业门店可视为配有1名执业药师。

【观点】

药学服务水平及信息化能力占优的连锁药店龙头,在远程审方的投入产出比更高,有望优先享有政策红利。

(海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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