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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试点三年广东上海做得如何?

发布时间:2018-12-06 14:09:04作者:本报记者 郑莹莹来源:医药经济报

过去三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究竟如何?

今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将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三年期限延长一年。业界对于试点结束后政策如何衔接的担忧得到了缓解。在第十三届健康与发展中山论坛的“MAH·2018生物医药CDMO/CMO高峰论坛”上,来自广东省和上海市的药监部门人士向与会者总结了过去三年各自执行MAH的情况及试点成效。

上海:创新活力激发

上海的试点方案主要是鼓励研发创新,促进企业强强联合,加快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对接国际标准,模式可以复制推广。受托的企业原则上在上海市,同时也允许其在10个试点区域内优化生产资源配置。考虑到风险,上海市参与试点的企业必须购买保险,政府方面则建立风险救济基金。

上海市食药监管局科技情报研究所高惠君列出了几个数据:上海市共有39家企业参与试点,提交的审评批件达到100多件,品种有59个,其中32个是全球性的创新药,71%的申请持有人是研发机构。“从产品上看,这真正体现了MAH试点中想要推进的是创新药物研发。71%的申请持有人都是研发机构,这符合我们当初设想的研发机构研发成果转化、研发成果有效产业化的初衷。”

以百济神州的BGB-A317注射液为例,由于委托勃林格殷格翰制备生物产品的样品,它的研发进程推进迅速,在海外实现上市。除了创新药,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产品也获益匪浅。上海安必生是技术服务公司,它在为企业做技术研发的过程中,同时开发了2个产品,但这2个产品当时是在美国FDA申报,在美国上市的,借助我们MAH制度和一致性评价的利好政策,把这2个产品转回国内市场生产。也就是说,顺利地实现了产品在国内的注册上市。

“随着MAH试点的推进,大家发现,我们当初的出发点从创新到仿制药研发,一直扩大到一致性评价,最终在制药集团中有很多对企业内部资源再整合的需求。”高惠君说。

以复星集团为例,它原来只是一个集团公司,并不拥有生产许可证,通过MAH制度,它实现了集团内部生产许可证的转移,使集团成为MAH持有人,通过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实现了产品在相应的药厂生产。上药集团同样如此,其溴吡斯的明在临床上是非常需要的,但由于原来厂家生产能力不足,通过MAH制度的资源配置,到青岛国风实现了生产,也满足了临床上这个药物的长期供应,这是MAH制度扩大试点范围以后带来的一个很大的利好。

广东:整体搬迁成效明显

与上海不一样的是,广东MAH试点批准的企业大部分涉及整体搬迁的品种,这也是试点政策另外一个最能获得红利的领域。

截至今年10月,广东省共有30家企业参与试点,574个品种获批成为持有人,全面涵盖了持有人制度试点的所有情形。其中,21个生产企业是开展上市后搬迁、兼并重组申请。“所以广东企业在MAH的获利更多偏向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广东省药监局药品注册处副处长罗玉冰说。

会上,罗玉冰总结了广东省企业试点的四种经典模式:

第一种是奇星模式。作为全国第一个通过批准整体搬迁的公司,由于政府征地的需求,在新厂地址还没有批下来、75个品种面临生产问题时,通过持有人制度,奇星药业得以在搬迁期间保证产品运作。据粗略估计,直接解决了建厂成本5亿元。

第二种是微芯模式。作为一家研发型企业,当企业发展到后期药品上市阶段后,公司发现科学家从实验室走出来并不适应生产车间的管理,于是通过集团持有的方式,对集团内研发生产部门进行整合和分工细化,这是所有研发型企业的必经之路。

第三种是丽珠模式。丽珠模式主要针对企业新药审批上市。按照原来的制度,丽珠需建立新车间,然后进行大量的生产才能上市销售。

成为持有人以后,丽珠马上可以通过委托生产的方式,缩短上市运营前期准备时间,运用现有渠道进行全面突破。

第四种是致君、信立泰模式。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后,持有人可以享受持有人制度里的多点委托。随着“带量采购”招标政策的推进,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企业要扩大产能才能保证市场需求,所以多点委托生产实际上是一个保障供应的措施,未来没有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企也可以考虑与同品种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合作,作为其CMO平台,受托生产该公司的产品。

“MAH制度试点,激发了行业创新发展的活力,降低了新药创制成本。调查数据显示,研发机构选择合同生产,预计节约投资建厂和生产线成本82.7亿元,平均节约成本6776.1万元。同时,广东省在这一试点制度下,2017年创新药的申请量显著增长,申报数量达56个受理号,为历史之最,同比增长27%。”罗玉冰说。

尽快搭建药物警戒系统

尽管成效明显,但在MAH制度试点过程中,具体操作还是有不少问题出现,各种规定之间的衔接问题让试点的每一步都走得不容易。

在过去3年的试点中,广东省和上海市均解决了持有人自行销售的问题。集团持有人微芯生物,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的持有人,资质证明文件可作为产品销售的资质证明文件。研发机构上海安比生无药品生产经营范围、无相应厂房和设备,凭《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可增加经营范围,表述为“药品委托生产”(上市许可人经营执照)。实际上,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一方面,不少试点企业均跨地区,两地监管如何有效衔接,需要持有人和受托企业所在地的监管部门一起探讨,实现有效监管。

另一方面,对于鼓励创新而言,MAH制度的实行还只是开始,尽管上海百济神州和华领的新药研发进展顺利,但它们都没有真正走到上市阶段,创新药全流程尚未完成,接下来会遇到什么问题也是未知数。“在这样的情况下,尤其是创新药在流通环节可能遇到什么问题,实际上大家没法看到。试点过程中为什么把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扩大到MAH试点中?实际上也是想看清MAH试点产品在整个流通环节可能碰到什么问题,我认为这一块还是缺少时间。”高惠君提到。

在高惠君看来,相应的保险机制还不够完善,数量太少,试点过程中没有真正碰到理赔的项目。

目前,整个药品监管格局在发生变化,各地都已组建市场监管局及其药品监管局,但无法实现从中央到地方药品监管的垂管体系。在无法实现垂管体系的情况下,行业如何全面管控药品安全风险?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话题。

因此,监管层提出药物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的理念,比方说药物研发、临床审批、新药上市批准在国家局,生产和市场监管在省局和地方,全生命周期管控理念的引进可以有效贯彻从上到下、从前到后两个全过程的监管,使药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把控。

于是,搭建药物警戒系统成为监管层呼吁的内容。目前,除了创新型药企在这方面有较强的意识外,国内大部分药企的药物警戒意识上还有差距。药品上市流通后,会不会出现相应的不良反应,该如何解决,一些企业还存有疑问。监管层不仅鼓励创新药企按照《ADR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开展监测,持续考察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还鼓励所有企业都建立药物警戒系统,已识别风险的药品也要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药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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