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05 17:04:15作者:唐光超来源:医药经济报
10月起GSK在美国和日本恢复支付讲课费
商业贿赂止于阳光收入
向商品购买方的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是几乎被禁止的,尤其是在政府和大型企业采购中。而医疗领域却比较特殊,源于决策方、支付方、使用方三者是分离的。这种分离的结果是,责权利更为复杂化。在这种体系下,如果医生并不能从处方药物中直接获益,如“医药分开”或绩效收益与药物处方量并无直接关系,那么在其他领域所面临的情况——对药品销量产生重大影响是不成立的。
讲课费不是唯一动力
在讲课活动中,医生在承担了课件制作、交通和讲课等时间和精力成本之后,可获得收益主要包括劳务费(讲课费)、提升或维持自我学术水平、增加行业影响力三个方面。
讲课活动的影响,包括讲课前后随着自身学术观念的改变,可能增加药品处方,影响院内产品列名,有的专家还可以影响医保政策。间接影响是通过讲课改变或巩固了其他医生、医疗相关政府工作人员等观念,从而通过他们影响到产品处方、列名和医保。这是一次学术活动的完美路线图。
通过这一学术活动完美路线图,我们可以观察出:1.讲课费只是医生愿意讲课的动力之一,而提升或维持自我学术水平、增加行业影响力这两大动力不可忽视。2.讲课费是劳务费,与讲课时间、内容质量、授课技巧运用水平、听众数量等讲课行为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它的可视为间接因果关系,即影响讲者和听众增加药品处方、院内列名、医疗卫生政策制定等尚存在其他更具决定性的关键因素。
合理支付不构成贿赂
事实上,合理范围内的讲课费并不构成商业贿赂。合理范围内的讲课费,与前述讲者和听众的处方、列名、政策制定等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法律层面,并不干涉间接因果关系。
举个简单例子,一位男士在公园跑步时不慎掉进水沟产生1000元医药费,原因是他看到对面身着泳装的美女练瑜伽而走神。这位男士若起诉美女赔偿医药费及其他误工费用,在正常国家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法律干涉间接因果关系,社会就乱套了。
部分医药行业协会和医药公司制定了合理的标准,从授课时间、授课频率、讲者学术职务3个方面综合界定了合理的范围。例如有医学会明文规定在继续教育项目中授课1小时的讲课费,省外专家不超过2000元,省内专家不超过1000元。有医药公司限制每位经审批的讲者,每年为公司讲课次数不得超过20次,讲课费合计不得超过5万元。这些类似讲课费标准,都保障了讲课费的合理性。
不支付也有利益交换
同时,不支付讲课费并不意味着规避了利益交换的风险。很多大型药械企业主办的学术会议,为讲者带来的收益更多是讲课费之外的部分,如前所述提升或维持自我学术水平、增加行业影响力,甚至还具备促进专家之间人际交往、帮助特定专家维护和扩展朋友圈的功能。这些讲课费以外的获益都可以作为利益交换的砝码。砝码不意味着主观能动地在使用,而是与生俱来附加于讲课这一行为之上。
谣言止于智者,更止于公开。美国有研究显示,接受医药企业讲课费的医生,处方相关药企的药品比例会上升,但美国人并未因此禁止支付讲课费。相信随着我国阳光收入理念持续发展,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接收药械企业赞助全部公开时,讲课费或许不再成为政策纠结的特定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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