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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政热点梳理与完善建议(下)

发布时间:2018-12-05 16:28:35作者:郭泰鸿来源:医药经济报

药政热点梳理与完善建议(下)


上期对集中采购、“两票制”、药品零差率等七方面政策进行了梳理,本期笔者总结了六大内容,如下。

关于药品货款不能拖欠的规定

各地多次发文“限拖”,甚至明确60天、30天的限制条件,体现了市场公平,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率。建议同时制定对拖欠货款的申诉机制、认定机制、问责机制、补偿机制以及惩罚机制,让被拖欠的企业在各方面得到完全的补偿。

关于药品降价

这是为解决“看病贵”所实施的力度最大的政策之一。在取得成效的同时,部分价格虚高的药品价格还压不下来,价格虚低的药品还可能发生短缺。可对价格虚高虚低的药品采取更有针对性的举措。药品降价是国家医保局组织新药品采购的重要议题,值得期待。

关于定点生产

定点生产已提出多年。今年7月,上海有24家企业建立了对57个小品种短缺药定向生产的药联体,是个创新。但我们还期待建立短缺药集中生产后的价格形成机制。应建立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性的价格形成机制,以维持企业的再生产能力。将企业的基地生产和政府的定点采购结合起来,保证按需生产、以需定产、以产保需、产需无缝对接。

关于医药代表的规范

医药代表将以商务专业人员的身份,代表药品研发、药品生产给医生传递最新药品资讯,并向医生收集临床使用反馈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此一政策效果基本收到。在现有成效基础上,还需尽快完善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平台,这个平台应是工作独立的机构,只提供服务,不收取费用,并明确专门的政府部门对其实施监督。

医保定点药店由审批制转为协议制

目的是增加医保定点药店以满足市场需求;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和医保定点药店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通过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促进医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政策实施效果基本收到。

存在的问题包括:定点药店还不够多;少数定点药店还有损害医保资金的不良行为。对此,建议继续落实国务院宽进严管的市场管理思路,满足消费者方便医保支付的要求:制定医保定点药店的市场准入标准,凡符合标准的,都应该签订医保定点协议;制定医保定点药店的市场行为规范,凡不符合规范的,都应按照医保定点协议惩处。

两大终端统一医保支付标准

通过对同一药品统一医院药店的医保支付标准,方便医保经办机构的操作,降低医保资金的支出。此一政策有少数省份在推行,企业和行业协会讨论比较多,还未能收到预期效果。

究其原因,是因为医院和药店处在不同的管理体制之中:医院是公益性机构,政府决定其经济行为,包括决定很多实物和服务的定价。药店是企业,市场决定其经营行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的手段,把药店需要承担经营成本、税收、工资、投资者回报的药店药品销售价,与医院零差率下的药品销售价拉平,给零售药店经营带来很大挑战。对此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探索仍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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