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04 14:15:15作者:飞龙来源:医药经济报
“全面二孩”时代,儿童用药格外引人关注。据有关媒体报道,目前全国数千家制药企业中,专业从事儿童制药的企业占比不足1%。在我国17万多条注册药品中,明确标注“儿童”或“小儿”用药信息的有2650条,只占整个注册药品比例的1.55%。
自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以来,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儿科药物开发的政策,比如出台《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清单内的药物进入优先审评通道等等。另一方面,仅仅靠政策鼓励作用是有限的,只有想办法帮助企业以尽可能低的代价研发出安全有效的药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受伦理因素影响,儿童临床试验资源匮乏,会更加依赖于非临床数据。近日CDE挂网的ICH S11支持儿科药物开发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草案-Step2,就是促进各监管机构在儿科用药开发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幼龄动物实验(JAS) 的必要性、时间安排和设计等方面达成共识,使药物可以及时进入儿科临床试验阶段。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必要性
通读ICH S11支持儿科药物开发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草案-Step2,可以很明显地感觉到,起草人对非临床试验的设计思路完全是基于临床风险而进行。
设计前需要了解整体临床开发计划。儿科临床开发计划包括适应症/病症、拟用儿科年龄组和给药方案(特别是开发期间的给药期限)。在每次儿科试验之前,应做出基于证据权重法(WoE)的决定,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附加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根据儿科年龄和适应症,对于相同的药物,对每一个临床试验, WoE 评估的结果可能不同。只有当以前的动物和人类数据被认为不足以支持儿科研究时,才应进行附加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如果有必要进行,附加非临床研究的设计和时间安排取决于已确定的安全性担忧和拟临床用途。
本草案主要就是围绕确定附加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必要性、非临床幼龄动物实验的设计而进行。在如何确定附加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必要性上,草案推荐的就是WoE。
所谓WoE,就是基于临床背景,以及药理学、药代动力学(ADME)、非临床体外和体内动物和临床安全性数据而进行的综合评估,WoE 方法考虑了一起评估的多个因素,而不是某单个因素。WoE本质就是临床整体风险分析。
事无巨细可操作性强
一如既往,S11支持儿科药物开发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草案-Step2就像ICH之前公布的其他指导原则一样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在WoE应用上,使用了一幅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时需考虑证据权重的关键因素”图,对各考虑因素对试验的需求强度进行了可视化的表达,对影响证据权重评估的各个因素逐个解释,并在附录B证据权重法应用的案例中举了多个例子,让整个WoE变得浅显而易懂。
再如,非临床幼龄动物实验设计一章里,在一般考虑/研究目标、初步/剂量范围探索试验、动物实验系统选择、动物年龄、给药期和给药方案、停药期评估、给药途径、剂量选择、终点指标等方面都有非常详细的指导,基本上就像一份SOP,让不太懂这方面内容的技术人员都能够理解。
一般而言,儿科用药绝大多数都来源于成人,先在成人中获得应用,再用于儿童。草案事无巨细,将先用于儿科/儿科的专用药物都进行了考量,其他细节还包括辅料、联合用药产品以及试验的可行性。
笔者每次阅读ICH指导原则,都会为它的严谨性所感动,哪怕还只是草案,似乎都很能经受得住考验,很少需要大修。ICH的做法不仅值得国内有关方学习,也值得制药企业在起草SOP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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