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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当有效保护

发布时间:2018-12-03 15:31:27作者:梅松政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作出多项修改,将原《条例》多项条款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于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发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当时,《条例》明确了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由国家卫生部门负责。如今,国家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机构改革后,有了变化。特别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归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辖,对药品管理更加“专一化”和“统一化”。

中药品种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这是“药事”,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管。《中医药法》明确规定,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包括对中药品种的保护。就当前我国中药产业发展来看,需要更多的中药品种得到“有效保护”,才会发挥更好的临床疗效,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比如,中药品种专利申请,需要国内有更多的中药品种专利,才能在国外专利面前有竞争力。

因此,鼓励申请更多的中药品种保护,对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大有裨益。修改后的《条例》将中药品种保护工作归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一件好事,希望未来有更多的中国中药品种得到保护,让更多中药品种风靡世界。(梅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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