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数字报
医药经济报医药经济报 > 正文

同时具从重、从轻或减轻 处罚情形如何裁量

发布时间:2018-12-03 15:11:40作者:辜颖来源:医药经济报

问:如果一家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药监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如何裁量?


答: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药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验,效价不符合标准规定,属于《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应当判定为劣药。

因该药品为生物制品,且为儿童专用,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3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该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该药品生产企业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不合格药品的检验报告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分析查找造成不合格的原因,采取各种措施消除和减轻劣药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又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面对这种情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如何裁量?

本案涉及的药品,既是生物制品,又是儿童专用药品,具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从重处罚的两种情形。如果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在给予罚款处罚时应当顶格,即《药品管理法》第7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的三倍。

那么又具有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处罚幅度应当如何取值?

如果没有从重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一般是取中间值以下,即1.5倍(不含)到1 倍之间;减轻处罚一般是取下限值以下,即1倍(不含)以下。

具体到本案,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先从重,顶格三倍;再从轻,根据从轻的情节从三倍往下但不得低于1.5倍。这样既体现了从重,又体现了从轻,但整体上仍然是从重。

另外,在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一)项时,要准确理解该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法律含义。在这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仅仅是采取各种措施,有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动,而是要有实实在在的结果。即:可能、已经发生的危害后果通过当事人积极主动的行动消除了没有?是否已经减轻?这种后果,对于药品来说,包括贻误疾病治疗、造成人身伤害、产生社会恐慌,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负面舆情等。

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或者减轻的尺度,都应根据危害消除的情况和减轻的程度依法、公正、合理裁量。如果仅有消除、减轻危害的行动,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或者无法判定是否产生效果,在行政处罚裁量时都不宜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一)项。


此内容为《医药经济报》融媒体平台原创。未经《医药经济报》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 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获得授权请事前主动联系:020-37886610或020-37886753;yyjjb@21cn.com。



医药经济报公众号

肿瘤学术号免疫时间

医药经济报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