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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代购相关法规待升级

发布时间:2018-11-29 16:33:20作者:周峰来源:医药经济报

互联网交易迅猛发展的今天,新型商品交易形式越来越多。由最开始的通过网络在国内购物,发展到通过网络购买国外商品。面对新的事物、新的经济形式,国家层面也进一步加强了对相关经济贸易形式的管理,既要促进经济发展,也要规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利益。笔者梳理了通过网上交易平台代购进口化妆品的有关政策法规。


法规梳理 

鼓励支持,并积极完善监管


2014年7月《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明确了“电子商务企业”是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及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供企业。此类企业应当注册和备案。并明确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范围。规定了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货物及物品的报关方式。

2015年5月《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大力倡导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简化返修与退运通关流程。确定了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的模式。

2015年5月《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202号),要求建立跨境电商清单管理制度,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备案管理。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 ,进一步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集中查验、集中放行等便利措施。

2015年9月《加贸司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加贸函(2015)58号),限定了跨境保税进口必须是在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展开,普通保税仓库不能开展。

2015年11月《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第137号),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信息备案管理,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负面清单的意义。

2015年10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通过网上交易平台销售(代购)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5]621号)。主要内容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经批准后方可进口。利用互联网销售或以网络代购方式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认定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这是目前能够找到的与网购进口化妆品相关的主要政策法规规定。

2016-2018年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云南省、黑龙江省及杭州市、深圳市等地也出台了关于电子商务试点发展等政策。

通过上述政策法规不难看出,国家层面支持和鼓励这种新型的贸易模式,也在积极制定和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对其加强监管。


政策解读 

从三方面正确理解《复函》


1.具有指向性和针对性,不具有普遍性

单从内容来看,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通过网上交易平台销售(代购)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明确,通过网上交易平台销售(代购)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是不合法的。

在理解《复函》时,一定要结合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通过网上交易平台销售(代购)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苏食药监稽[2015]227号)原文内容。江苏省局在请示中明确说明了江苏某公司通过网上交易平台销售(代购)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过程,即买家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下单后,付款至江苏某公司,该公司将订单转至韩国供货商,由韩国供货商直接将产品发至买家手中;江苏某公司定期与韩国供货商进行资金结算,且所谓的直邮进口化妆品没有进口化妆品批准证书。因此,该《复函》应是针对江苏某公司特定的代购行为所作出的。

对于《复函》中关于“利用互联网销售或以网络代购方式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认定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不能一概而论,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 跨境电商检验检疫政策由原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跨境电商检验检疫政策由原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而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这两个部门当时都直属于国务院,前者负责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后者侧重国内流通商品的质量安全把控。

进口食品、化妆品等先经原质检总局在进口环节进行质量监督,进入国内流通领域后再由原食药监管总局进行监管。由于跨境电商主要涉及进口问题,因此这类产品的跨境电商政策由原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而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0月《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也由原质检总局负责。当然,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已经合并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信不久的将来,关于跨境电商更加健全的政策法规将会出台。


3.跨境电商政策法规尚不健全,新贸易行为如何规范管理待商榷

如前文所述,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条款对江苏省局的请示进行函复。现行有效的《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于1989年颁布,早已与当前的化妆品市场监管不相适宜。该进口化妆品的贸易形式属于跨境电商进口(或海淘代购),并非过去的一般贸易进口,与1989年《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进口销售化妆品”行为应该有所不同。

当前,国家已经明确发文确定跨境电商的合法地位,将跨境电商中的直邮进口和网购保税与传统的一般贸易进口进行了区分,因此,将跨境电商等同于一般贸易进口方式来认定显然不合适。由于针对跨境电商进口化妆品、食品及保健食品等产品的具体政策没有统一的法规文件,原国家总局也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决策。


细节辨识 

代购与跨境电商有区别


从江苏省局的请示中不难看出,江苏某公司的销售(代购)进口化妆品的行为与合法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行为存在明显区别:

一是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和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

二是跨境电子商务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三是网购保税进口只能在两类区域进行:已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四是个人代购和跨境电商不同。私人托在国外生活或出差的亲戚朋友直接代购,或者长期在国外生活的人以代购为生,或者以代购为业经常出入境进行代购等形式,都不代表其是法律法规允许的合法行为。

显然,江苏省被查处的违法销售未批准进口化妆品的某公司属于代购行为,不具备跨境电商的资质。而有资质的跨境电商的行为均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监管下进行。


完善政策 

监管趋严,及早准备


纵观近几年出台的诸多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仍然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可以看出,以后的监管趋势将更加规范严格,从事跨境贸易进口化妆品等产品的企业应尽早做好准备。

一是对跨境电商模式网购保税监管更严。目前来看,各个试点省份和城市对进口化妆品、食品等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不一,但整体上较为宽松。如果按2015年10月《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来监管,那么网购保税的进口化妆品、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将基本与一般贸易进口一致,例如中文标签、前置审批等。 

二是对跨境网购进口化妆品、食品及保健食品监管更严。虽然《意见稿》主要针对进口食品,但在文件后面注明“网购保税进口化妆品安全监管参照本细则执行”。网购保税中的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两大品类将比其他品类接受的监管更严。在进口跨境电商中,进口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占据比例较高。

三是对跨境电商企业管理更严。对于正规的跨境电商企业来说,依法规范经营是保障所经营的进口化妆品、食品及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严格规范的监管其实是好事,既能保证其在规范市场下运营得更加顺畅,又能保证企业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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