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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研药与仿制药 定价制度考量

发布时间:2018-11-29 15:21:31作者:贺昊来源:医药经济报

随着近期全球多部涉及药价的电影、纪录片上映,药品价格再次引起舆论热议,尤其对原研药、仿制药之间巨大的价格差异的议论不绝于耳。

对一个简单的商品社会而言,一种商品的价格是由供需博弈形成,这是任何一种商品价格形成的最本质、最基础也是最广为人知的环节或范式。换句话说,是供需双方私益博弈形成了价格。就药品而言,因它事关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因此,在其成本构成中,无论是原研药还是仿制药都包含制度成本,但这并不构成这两类药品博弈的实质或基础。从一些药品研发生产领先的国家来看,其原研药、仿制药的定价机制已非常成熟,而其定价机制形成在于私利与公益之间的博弈和规制。

为何原研药价高

原研药的诞生,包含了研发成本、研发失败不能上市的机会成本以及前述的制度成本。这些成本如何高企,从理论上来说都可以借助药品本身形成的自然垄断,以合理的高价通过市场得到补偿。

所谓合理的高价,就是在一个成熟的商品社会或市场经济社会里,任何自然垄断的商品,在定价时都会考虑商品价格弹性、需求弹性及成本之间的最佳均衡,理性的商家会在这些因素的相互博弈制衡中寻求最大的私益满足。因此,由于有对原研药质量、效果的制度规制,在美国,原研药一旦获批上市,其价格完全由厂家(商家)自行制定,其原因就是借助市场机制遏制了原研药漫天要价的可能。可以说,原研药价格的形成,完全可以借助经典价格范式来解决。从一般层面而言,只要市场机制发挥得当,自然垄断并不可怕,它最终还是会走向自由竞争,这是博弈竞争的结果。

一旦原研药以合理的高价上市,单就药品生产、销售等环节产生的成本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巨大差异来言,无疑对其他药品研发生产机构形成了巨大的私益满足诱惑。对这些机构来讲,在原研药已经上市的基础上再进行所谓的等效研发,其成本要低廉得多。按照普通商品的价格博弈范式,面对如此巨大的利润空间,一定会有竞争者进入。这是潜在竞争者满足私益的必然。但在药品这一并不普通的商品上,允许自由竞争吗?

私益与公益的博弈

自由竞争,或者垄断竞争之所以得以出现,是因为这不仅满足了私益,其竞争结果也实现了公益。任何一种新商品的出现及后续发展,都是这一新品类市场从自然垄断向自由竞争过渡的过程,随着这一博弈竞争过程,实现的是商品价格的不断下降和消费群体的不断扩大。在此过程中,私益不仅得到了满足,从某一侧面也实现了社会共享,实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是私益满足向公益实现的过渡。

对药品来言,私益与公益的博弈要更复杂一些。

原研药的出现,除了是私益满足的需要外,因为对现有药品的一种替代,在其功能或效果上,一定是带有公益目的的,因为它在新的层面上开启了最终可以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博弈过程。没有原研药的出现,整个社会公益、福祉被固化,若再加上药物敏感降低甚至引发耐药,则还会出现社会公益、福祉受损。因此,即便原研药高价上市,其本身也是带有公益色彩的。

正是其带有的公益色彩,因此,仿制药的出现就必须进行合理规制。所谓合理规制,一方面是要保护原研药开发者持有者的私益,否则,就没有资本愿意投向原研药的研发,这会导致公益受损。另一方面,也不能为了保护原研药而抑制了仿制药的出现。因此,通过机制的针对性设计,确保相关各方在社会公益不受损的基础上开展合理的私益博弈,是原研药、仿制药定价机制形成的制度性考量,也是制度设计的目标。若再深入一点说,法律制度的制定,其本质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公益的内容和品质得到不断提升。当然,借助博弈竞争这一手段,是实现上述目的成本最低的方式。因此,法律制度保护合理的博弈竞争也是必须的,否则形成行政垄断或非自然垄断,其最后一定是公益受损而私益得到了不应有的满足。

就当下各国药品定价机制的现状来言,美国Hatch-Waxman法案,即“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及其他法规的出现,比较好地实现了在药品(原研药、仿制药)定价过程中,私益之间、私益与公益之间博弈的有序合理,对社会公益的助益效果明显,其典型做法也已在很多国家开始普及或实验。

结语<<<

通过机制的合理设计,充分照顾到各相关方的利益,尤其是以社会公益的实现为博弈的基础,是本身天生就带有公益色彩的商品、服务进行合理定价必须遵循的新范式。这种范式或模式,对我国药价的制定或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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