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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失能老人补贴制度

发布时间:2018-11-29 15:19:44作者:原卫生部政策与管理研究专家委员会委员 周寿祺来源:医药经济报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细化失能老人补贴制度


上周,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在2018年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相关会议上介绍,下半年将着力调整养老服务质量结构,加快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升级,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培育等。早在2017年3月,民政部等六部门已在全国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目标是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这对高龄、失能老人而言的确是个福音,并且在《“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发布时,还提出了“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的目标。

面对庞大的老龄特殊群体,现行的路径是居家照护、社区照护、专业机构照护,现行政策导向也是在专业机构照护,问题是,专业机构能满足所有需求吗?按现有3500万失能老人计算需3500万张床位,而现有养老床位2015年才达到669.8万张,护理院床位则更少,缺口达2830.2万张。如需新增床位,按新建每床30万计,约需投入8.49万亿元。

为此,笔者提出护理费宜直接发给需方的政策建议:一是体现公平,无论是否入住机构照护,都可得到同等的补贴。二是保障老年人的自主选择权,有利于鼓励居家照护,缓解“住院难”。三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供方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入住率。四是化解跨区域入住财政补贴难以到位的矛盾,有助于异地互动照护。而对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还提出以下几大值得关注的问题。

1.谁给补。根据国家规划,理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当列入各级财政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如今需要“全面建立”,对于贫困地区必然要同步出台转移支付政策。

2.补给谁。是泛指失能老人还是特指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一种观点认为,失能是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体或精神上的损伤,对疾病的待遇应公平对待,不宜以经济承担能力而区别对待。另一种观点是,受财力所限,只能限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若采用后一种意见,如何界定?操作上有待细化。特别是如何界定“经济困难”?就全国而言,由于各地人均收入水平和可支配水平不同,很难划一,但宜统一可参照的标准。二则,什么是高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对“高龄”并无法定规定。目前各地发放的《高龄证》,约定俗成为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国际上又公认80周岁及以上为高龄老人。是否执行原确定的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失能半失能65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应加以统一。

三则,什么是失能?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失能被定义为不能自主上下床、穿衣、室内走动、用餐、洗澡、上厕所(自我控制大小便)。2项及以下为轻度失能、3~4项为中度失能,5~6项为重度失能。可利用残疾人和劳动力鉴定组织的资源共享加以鉴定。

3.怎么补。该项补助是对失能老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还是“失能照护”的专项补助?如指前者,则补给其本人后由其自由支配;如指后者,则应规范其用途,专用于失能照护费用。此外,鉴于医保已普及,可否将专项补助费划入医保个人账户规范使用,以便审核,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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