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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管理宽严并济

发布时间:2018-11-29 15:18:44作者:广州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黎东生来源:医药经济报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共同构成了新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基本框架,宽严并济是其中最大亮点之一。

药品被视为特殊商品加以严管,生产、流通和使用各个环节都会影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其中的措施之一就是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我国也不例外。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执业药师的准入标准、执业注册条件、执业监督管理等。现有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始于上世纪90年代,历经近20年发展,作出修订非常必要。


新制度的宽


由于执业药师是极为专业的职业,在任何时期设定准入条件和执业注册条件都是非常必要的。随着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理念向“放管服”的转变,对执业药师的管理也必须顺应潮流,因此,在执业药师的职业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上充分体现了“宽”的特点。

一是对工作年限的要求有所下降。对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学历,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修改为没有工作年限要求,对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人员的工作年限要求,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降为满一年等。二是免考科目的附加条件被取消。只要具备了药学、中药学或医学、中医学高级职称就可免考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两个科目,没有了工作时限的要求。三是考试周期有所延长,由原来的两年改为四年作为一个考试周期,有利于考生备考和提高通过率。

执业注册上的“宽”也体现在三点:一是注册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管机构下放到省级药品监管机构,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体现政府的服务意识。二是不再要求执业药师注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的规定,只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即可。三是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大大降低了执业药师延续注册频率,方便了申请人的同时也节省了审评成本。

新制度的严

新制度的“宽”并不意味着降低了对执业药师的准入条件要求,更不意味着政府对执业药师管理的“放任”。恰恰相反,“宽”的背后更需要“严”来做保障。

新制度的“严”主要体现在“有法可依”和“执法必严”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原有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有了比较大的改变,其中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这个独立章节,为有效解决基层执法难题、加强对执业药师和执业单位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在“执法必严”方面主要是加强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处罚。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可见,执业药师与一般意义上的药师有很大区别。同时,相关法律也规定了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因此,有些单位为了达到配备执业药师这个条件,部分执业药师为了一些不正当利益,单位与个人可能就会达成“默契”,药师在岗不在责、在职不在岗、“挂证”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这些现象加强了监督管理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值得商榷之处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取消了中专学历人员的报考资格,将中专学历一刀切地拒之门外是否恰当值得商榷。根据相关修订说明,这样去做是为了鼓励高学历高素质的人员报考,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样的事实,执业药师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一些人可能学历只是中专,但他们从事与药事服务相关的工作多年、具有较丰富的药事工作经验,只是没有执业药师资格证而没有成为真正的执业药师。因此,是否可以通过设置相关工作年限或毕业年限的前置条件,让中专学历的人士有机会参加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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