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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立法还须最严执行

发布时间:2018-11-29 14:30:04作者:廖海金来源:医药经济报

11月11日,《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疫苗安全,关乎民生,兹事体大。可以说,此番《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回应了全社会对疫苗安全的关切,折射出立法对疫苗安全的高度重视。尤其是立法突出了疫苗的战略性、公益性,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对疫苗生产流通全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共11章,对疫苗研制和上市许可、生产、上市后管理、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保障措施、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

《征求意见稿》可谓亮点纷呈。

一方面,实施更加严格的生产管理。在准入从严的同时,对疫苗生产过程强调了要实时记录。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购买责任保险。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保险公司在承保责任范围内予以赔付。

另一方面,强化疫苗上市后研究管理。《征求意见稿》提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疫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疫苗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疫苗上市后研究,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进一步确证。这也要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上市的疫苗进行质量跟踪分析,持续优化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提高工艺稳定性,及时变更制造和检定规程。

疫苗上市后研究管理也意味着,达不到要求的疫苗产品将面临退市和淘汰。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购销记录应保存至疫苗有效期后5年备查。

此外,建立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实行疫苗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也是此番立法之亮点。

严惩重处违法行为,强化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追究是《征求意见稿》的最大看点。笔者注意到,处罚上分为轻微违法行为、较严重违法行为及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在严惩重处违法行为方面,尤其是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没收其在违法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我们有理由相信,《疫苗管理法》必将为公众营造出疫苗安全的大环境。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范不会自动转化为生活事实,“严法”还要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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