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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写入处方利好零售

发布时间:2018-11-28 17:07:52作者:卢金淼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成都市发布《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主要涉及药品产业及流通政策,涵盖了药品从购销到临床使用的方方面面。综观全文,“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影响深远。


给患者带来实惠


药品的通用名指由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由于我国是仿制药大国,除了一部分创新药和独家药品以外,大部分药品均有多个厂家,并有多个商品名。例如,人们十分熟知的“芬必得”,其通用名为布洛芬缓释胶囊,其厂家是中美史克,芬必得是其专有商品名。但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非专利仿制药,布洛芬缓释胶囊在国内还有其他多个厂家,如福建太平洋制药、珠海联邦制药等可以选择,而其商品名各不相同。然而,同样规格的药品,价格最高可以相差一倍。对于自费或非医保的长期慢性病患者而言,节约的药品费用可为其带来实惠。


严把医院药品入口


其实,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已经指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保障患者的购药选择。

此前由于医院出售药品部分使用了商品名等缩写,患者拿到处方并不能依据其自行配药。如今,互联网便捷,患者拿到药品的通用名后,在手机上就可以即时检索,迅速获得更低价格的同类药品,从而有更多的选择。其实,目前不仅要求患者拿到具有通用名的处方,还要求医生在开具药品时只能看到该药品的通用名,看不到商品名,最大程度避免商业化对医院的侵蚀。尽管“一品两规”政策大大减少了医院同类药品的可选择性,但也从本质上限制了医疗机构的药品进入,严把入口关,保证了该药品质量稳定、有效,提升了药品的整体质量水准。


儿科处方不得外配


《处方管理办法》是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规范化管理和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基本依据。其“总则”提出,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外购药品,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但是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其中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儿童患者年龄普遍偏低,病情变化快,家长将其带离医疗机构自行配药使用,可能带来风险,并可能贻误治疗时机;二是儿科药品的选择普遍较少,大部分药品很难避免使用“成人药”,这也带来了用药风险,并且很多药儿童禁用,就是基于儿童使用成人药导致药害事件而引起的。由于儿童的特殊性,儿科有权限制其外配处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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