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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预付30%, 能解决回款痼疾吗?

发布时间:2018-11-28 15:10:34作者:本报记者 李蕴明来源:医药经济报

医药药品回款慢、药企催款难,可以说是一个公开的“行业秘密”,随之衍生出诸如影响正常药品供应流通秩序、拉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公信力,乃至造成药品供应断档、无法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的情况。

正欲进行试点国家药品带量集采也考虑到相应的情况,提出了“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的解决方案。

从披露的座谈会信息看,主管部门期望采取预付的方式,确保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减轻药企交易成本——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用于给生产企业付款。


可否向“上海模式”微调?


对此,西南某制药企业负责招标的老总担忧地表示,预付款走“医保-医院-企业”这样的通道,仍然无法回避医疗机构挪用占用资金的可能,企业账期难以确保。在他看来,上海带量采购模式中采取的“医保直接全额预付给企业”的做法更能缓解配送企业垫付货款的压力,也有助改善生产企业现金流情况。

考虑到上海作为药品带量采购试点的“排头兵”,目前已经完成了三批集中带量招标采购,而此次11个城市联合带量采购的经办机构联采办的日常经办又安排在上海药事所。系列信号都可以解读为:“上海模式”可视为全国带量采购“试点的试点”。

按照上海《第三批集中带量招标采购文件》相关要求,招采机构分三批向配送企业支付医保药品“带量采购”货款,第一批预付全货款的50%,于《医保药品“带量采购”中标品种购销三方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批预付全货款的45%,在首批预付款对应采购量完成90%前支付,最晚于“带量采购”执行之后半年支付;第三批预付全货款5%,于合同供货末期完成清算后予以支付。并要求医疗机构在每月15日前,支付给配送企业上月1日至月末所采购的医保药品“带量采购”货款;配送企业每月收到当月的医疗机构中标品种回款后,在每月20日回款给招采机构,并提供回款的详细内容。

行业人士强调,若能建立医保统一结算药品货款制度,由医保经办部门与药品供货企业先行代为结算货款,有望纠正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医保部门之间货款结算的“三角债”问题。


医保结余区域差异


尽管支撑医保预付的全国医保基金结余较为乐观,但国家药品带量集采试点的政策细则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7月全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突破了12亿200万人,医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2018年7月全国医保基金收入1788.2亿元,支出1495.6亿元。2017年7月,全国医保基金收入1535.4亿元,支出1277.7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全国医保基金收入同比增长率为16.46%。与6月份-3.6%的负增长对比,形势出现反转。医保统筹基金结余也呈现类似情况,截至2018年7月,全国医保基金结余突破3000亿元。

从全国局面看,医保基金每月结余率不低,医保基金的运行稳定情况目前无需担忧。但难以回避的是,若各试点城市采取医保预付,医保资金统筹与结余程度仍存在差异。

尽管此次计划试点推开的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大连、广州、深圳、厦门、成都、西安11个城市——4个直辖市加7个省会级城市的组合,意味着医保基金相对充裕,但全面复制上海版带量采购模式的医保全额预付存在一定难度,未来若要在全国铺开,恐怕难度会更高。

“考虑到带量采购中标产品,大概率面临全国价格统一,乃至更低的境况。”长三角某制药企业负责人表示,试点限定为一年期的带量,企业仍须综合考虑全国市场布局情况,仅就通过医院转手的30%预付款而言,吸引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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