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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须明确界定食药属性

发布时间:2018-11-28 13:54:18作者:王涤非来源:医药经济报

问: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地食品超市销售的某品牌养生酒配料表含有当归,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调查,涉案的某品牌养生酒属于普通食品,其产品标识执行的标准是企业标准。

当归是《中国药典》中收载的品种,属于中药,显然是药品,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将某品牌养生酒定性为食品中添加药品再予以处罚是否适当?

答:首先需要明确界定案件中当归的属性。

按照有关产品的分类要求,当归还有另一重“身份”,即保健食品的原料,这在行政执法中不容忽视。原卫生部早在2002年就发文将当归列入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原卫生部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等文件中也一再重申当归属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据此,如果认定食品超市经营某品牌养生酒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加以处罚是不恰当的。

鉴于当归的双重属性,按照我国现行的食品管理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在普通食品中使用当归的违法性体现在未通过保健食品专用原料向新食品原料的转换,并不是将药品非法加入普通食品的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保健食品可以使用的原料范围大于普通食品,包含了很多药品(这些药品并非一般的药食同源物品种类),若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品类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先需要按《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也就是说将保健食品专用原料转换成新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投入普通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设有禁令“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但没有解决办法。结合上下文法律条款,卫生部门给出的文件解释是,必须经过食品安全性评估,才能完成保健食品专用原料到新食品原料的转化。

所以,当归是食品还是药品这一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只能说当归既是药品也是保健食品原料(其他保健食品原料亦同,如黄芪等)。其性质是食品原料无疑,但也是受限制的食品原料,这些食品位于普通食品之外。所以,针对这些物品,在实施行政处罚之前须明确界定它们的食品或药品属性,才能保证依法监管执法。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法》仅对生产此类食品规定了罚则,对于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没有专门规定罚则,故应对经营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兜底条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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