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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谈判获得感低 社会药房供给解围

发布时间:2018-11-22 15:58:08作者:本报记者 裘炯华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组织行业专家和典型代表企业修订了《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治疗药品的服务规范(试行)》《零售药店经营慢性病药品服务规范(试行)》等5个文件,并在商务部立项。

在本次贯标启动会上,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药学服务分会执行会长、信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市场准入和渠道管理副总经理周岚表示:“2017年,随着产品提价、消费升级、医保资质利好等因素驱动医药零售行业回暖,零售药店规模增加到3700亿元。在处方外流的大趋势下,未来DTP药房和慢病专业药房将成为最具前景的处方药零售业态和主流模式,进一步推动医保准入。”

对此,中国药科大学讲师李伟表示:“目前,尽管抗癌药物医保准入专项谈判正在有序开展、基本药物目录向抗癌药物开放,但我国创新药物可及性依然较差。因此,医保谈判药品社会药房供给模式值得期待。”


社会药房供给

推动医保准入落地


记者了解到,从2017年起,为了改善我国创新药物以及抗癌药物的可及性,我国启动了国家级抗癌药物医保准入谈判,首轮36种药品谈判成功,第二轮18种中药品种正在进行时,在降价层面取得了显著效果。

但是,李伟直言:“医保谈判药物入院难是主要障碍,实际采购量较小,导致最近阿比特龙、重组人干扰素β-1b等品种都出现了‘进医保、没进医院’的问题。这背后最大的原因是‘药占比’已成为公立医院检测的重点指标,所以36种谈判药物目前仅在12个省市落地,更多的省市明文规定‘暂不纳入’。”

记者梳理发现,为了解决医保谈判抗癌药品的落地问题,很多省市进行了局部探索,如采取“不纳入核算”的方式,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只能作为试点无法大范围推广属非常态化措施,仍然要面对总额控制等问题。

业内人士指出,这种不畅通短期会影响医保谈判成果落地,长期则会削弱企业谈判的动力,导致医保动态调整的初衷难以实现。

对此,李伟表示,业内呼吁建立“社会药房供给模式”。他向记者解释:“所谓社会药房供给模式,即医保部门二次遴选部分特药纳入社会药房供应范围;患者在社会药房购买遴选药物可享受统筹报销;而社会药房则需向患者提供专业的药学服务。”

记者了解到,对于这一模式的探索,国家政策是积极引导的。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指出,制定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支持零售药店连锁发展,允许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性。

据悉,已经有部分省市,包括黑龙江、吉林、山东、浙江、江苏、贵州等,开始这种模式的探索。

不过,李伟也指出,在这种模式的推进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首先,医保和企业要共同参与到药房认证和品种遴选的双重认证过程中。比如遴选方式可以采取定性遴选,门特对接。也就是说,谈判药品纳入门诊特定病种项目管理,如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药物项目管理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证后方可纳入社会药房通道。

另外,医保要实现控费、控风险的本质。比如四川、湖北等省市采取“三定”——定患者、定治疗方案(或者定药量)、定药房;重庆市对曲妥珠单抗等18种药品建立限医院(限药店)、限医师、限病种,强制监管的事前审查制度;安徽省对谈判药品进行定专家、定医院或者药房等。


特药-慢病-全药

完成处方对接


李伟和与会的其他专家都特别强调社会特药药房或者DTP药房在配方审核方面的专业药事服务能力,并需将纸质审核向电子审核发展,特别强调药房端在输注给药上要有核心管理流程。

对此,北京药学会副理事长、国家药典委员会顾问委员李大魁向记者表示:“医院处方向药店对接、处方药外配是大势所趋,但由于医院临床科室广泛、病人病情多样并有长期的规范化管理,所以社会特药药房或者DTP药房端在药事服务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记者了解到,在处方管理方面有很多法律法规可循,如《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李大魁强调,社会药房和药师应该特别加强培训和学习以下常见内容:高危药品管理、药物差错事故高频药物、特殊人群用药、需要监测的药物、调剂差错防范、仿制药商品名混淆、易混药名、超说明书用药、说明书之外的用法、重复用药、仿制替代中需注意的问题等。

李伟表示,社会药房以“谈判药品”为抓手,推动“医药分开”将是未来大势,也符合我国分级诊疗、“药占比”和“零加成”的卫生体制改革方向。“未来,社会药房可能会形成谈判药-慢性病用药-所有药品的覆盖顺序,所以现阶段需为特药阶段建立三大机制,即处方外流+统筹报销+药学服务。”李伟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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