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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非处方药 可以赠送吗?

发布时间:2018-11-22 14:58:26作者:左根永(山东大学医药卫生管理学院副教授)来源:医药经济报

距离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在这最后的备考时间里一定要结合题目来加强对知识的记忆。在去年的执业药师考试中,有一道题由于网传的答案不同,引起不小的争议,该题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可以赠送?”在此,笔者谈谈个人看法。


[问题]


患者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甲药品零售企业调剂处方药H,同时购买处方药I、甲类非处方药J和乙类非处方药K,甲药品零售企业为患者提供药品H、I、J、K的同时,又赠送患者近效期的非处方药L。该患者购买药品之后,欲寻求执业药师指导用药,被告知执业药师不在岗。

关于甲药品零售企业赠送近效期非处方药L行为的说法,以下正确的是?

A.L如果是乙类非处方药,甲企业可以采取赠送的方式;

B.甲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取赠送药品的方式;

C.L是近效期药品,甲企业不得赠送近效期药品;

D.L如果是甲类非处方药,甲企业可以采取赠送的方式。


[解读]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按照这一规定,向患者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法无禁止,即可行。答案貌似是A。

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按这条规定,所有药品不可以附赠,答案是B。这样就与上述内容有矛盾。

另外,第20条规定“普通商业企业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此处提到的是普通商业企业不可以赠送乙类非处方药,那么,药品零售企业呢?

由于题目提到调剂的地点是零售企业,解题依据要么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要么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但这样就出现了两个答案:如果按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那么,答案是A。如果按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更特别,适用这个办法,答案则应是B。

一般来讲,新旧特殊规定出现矛盾无法确定时,谁制定谁裁决。但对于该题目的困惑,笔者并没有查到有国家层面的明确解释,各地也存在不同做法,有的地区严格禁止赠送乙类非处方药严禁,有的地区则没有禁止。

因此,笔者倾向于所有药品都不允许赠送,因为药品和普通商品不同,容易发生滥用,且药品的储存需要满足GSP要求,赠送药品更容易导致质量问题的出现。另外,机构之间交易,赠送药品也十分复杂,在实际操作中极有可能违反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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