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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过度医疗,建顾问医师制度

发布时间:2018-11-21 17:31:00作者:广东省法学会咨询专家 黄清来源:医药经济报

首个“中国医师节”刚刚过去,但行业对医师群体的关注从未降温。本文探讨在未来的新医改中,能否将医师队伍按照功能和作用分为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和顾问医师三大类。

顾问医师在英国

顾问医师,是依法就全科医师或专科医师(拟)采取的临床诊疗措施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向患者提供独立医学咨询意见的专家医师。作为为患者依法提供独立医学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士,顾问医师可在预防过度医疗、纠正医疗失误、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防止医患关系矛盾激化方面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 

在英国,医师分为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和顾问医师三大类,顾问医师的基本职责是为患者就拟接受的诊疗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供独立的咨询意见。

顾问医师通常分内科治疗、手术治疗和医技诊断三类,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分得更细。当患者就涉及重大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医疗建议,例如重要脏器和身体重要结构、部位的手术,出资不菲的检查和治疗,风险高或者风险不明的诊疗措施等,需要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时,顾问医师常常能够提供指导意见。

英国经验表明,建立顾问医师制度是强化医疗卫生服务社会监督与同业监督的重要举措,对通科医师和专科医师的一线服务,客观上既是监督,又是保护。

如何引进

一是顾问医师与全科医师和专科医师在同一家医院共存,三类医师各司其职,依法依规执业。二是像顾问律师那样,脱离医疗机构独立执业。

后者具体途径可以有三:第一,政府全额拨款建立顾问医师机构,顾问医师向公众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作为公众福利;第二,设立民办顾问医师机构,既可独立执业,也可设置于健康管理公司内;第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那些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高年资医疗律师,也可申请提供相应的顾问医师咨询服务。后二者原则上应为有偿咨询、合理收费。

建立顾问医师制度需立法支持。建议“基本医疗卫生立法”规定顾问医师法律制度,明确其目标、任务、功能和作用,并据此修订《执业医师法》。鉴于顾问医师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监督功能,同时建议制定“顾问医师条例”。上海、广东、浙江以及深圳、厦门等地可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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