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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标准制定到落地有多远?

发布时间:2018-11-21 16:59:18作者:本报记者 郑莹莹来源:医药经济报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副院长丁锦希曾经提到,纵观全球推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度的国家,普遍对同通用名或同治疗效果药品设定统一支付标准,由参保人自行承担药品零售价高出支付标准的价格部分。但需要强调的是,该国际规则均以仿制药通过一致性评价,并在临床上可替代原研药为前提。通过一致性评价证明仿制药与原研药质量一致、生物等效,应享受同等医保报销待遇,即“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否则将违背医保公平原则。

在中国,关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讨论并非是近期的事情,但为何只是在一些省份进行各自的探索?原因之一便在于国产仿制药此前质量和疗效的验证并不过关,而今,这个困局在慢慢化解。

医保支付标准屡被提及

构建科学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是控制药品价格和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新医改向纵深发展的关键问题。

2015年我国《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指出,“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

2016年发布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已通过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或质量差异较小的品种,原则上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

2017年初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将其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加快按通用名制订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从促进研发等三个方面提出十五条改革建议,推动仿制药发展。其中指出,“要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和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

价值是第一考虑要素

与此同时,我国各地先后开展了医保支付机制的探索。关于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有调研报告总结道,“三明市采用药品中标最低价,绍兴采用中标价,医疗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进行二次议价,重庆市则根据药品的质量层次分高、中、低 3 类,绍兴市医院议价后的差额归同级财政,其他两市则归医院。在试点医院的选取上,三明为全市22家公立医院,绍兴为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重庆为全市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特病定点药店。”

由此可见,在医保支付标准的形成上政府仍然发挥主导和关键性的作用,市场机制的影响还较弱。虽然在部分省市建立起医保联席会议或协商制度,但社会组织、参保群体、医院、医生、医药企业代表等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还不足,难以形成各方利益均衡的局面。

这些标准的制定亦提到了对药品质量的考量。随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推开,医保支付标准确定的前提条件逐步被满足时,医保支付标准具体制定要考量的因素依旧不少。

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和药品定价分不开。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黄国武撰文提到,对于药品价格,医保考虑的第一要素是价值问题。现在决定药品价格的因素分别是临床疗效、经济学评价、同一适应症或疾病下其他现有治疗的成本、成本加成估算、产品的国际价格比较、国产创新药价格比较。然而,与之相关的药物经济学研究尚在起步阶段。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应保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能够持续下去,保障药品质量“一致性”而非“一次性”,否则将影响到未来医保支付标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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