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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制度下企业如何作为

发布时间:2018-11-19 18:57:09作者:郑光辉来源:医药经济报

MAH制度下企业如何作为


长期以来,我国药品的科技创新力不足,已上市的药品质量与国际上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是早期我国药品产业结构和政策设计不尽合理。一是药品批准文号不得转让。二是药品批准文号只有药品生产企业才能持有。三是文号重复申报情况严重,药品研发质量不高。

如何打破这种多年以来有关药品批准文号无法实现流转、产业无法实现较为良性发展的问题,国家药监局以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作为突破口,使以上问题逐渐得以解决。作为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药品管理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指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允许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的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或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药品。

推行进程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揭开了我国深化药品监管制度改革的大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随之被纳入改革范畴。

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10省市开始试点。

2017年8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印发《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和批准文号进一步放开,政策尺度持续放宽,文件中药品经营权也得以解放。

在文件中对相关方的职责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同时对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带来了利好,对我国整个医药行业实现产业发展转型奠定了基础。

哪些利好

1. 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研发机构及科研人员 (即MAH)负责药品生产销售全链条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对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制造、经销配送、不良反应监测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持有人负责产品的上市放行,对上市销售的药品质量负全部责任,持有人应开展药物警戒和年度报告。

受托生产企业负责按协议约定的工艺和质量标准生产,负责产品的生产放行,对持有人负相应质量责任。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具体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委托生产中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责任划分等权利义务。

2.行业资源整合,促进医药行业专业化规模化生产。这是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可实现的管理模式。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将各控股子公司的药品批准文号集中到集团公司持有,成为持有人。集团公司按各控股子公司生产加工能力将产品进行调配整合,使各子公司成为有特点、有优势、有规模的生产基地。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实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集团公司对所有上市的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集中到集团公司持有的药品批准文号,由转入方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报国家药品监管局批准,产品转出方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给予支持。

药品生产加工场地异地搬迁的,原企业成为持有人,由新建的生产加工企业或者生产车间生产。《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也明确了同属于统一集团内生产场地变更的执行和实施方法。 

药品研发机构所属的生产企业可以将药品批准文号转移至药品研发机构持有,药品研发机构作为持有人进行委托生产,生产的产品由药品研发机构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操作注意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负责从药品临床前研究到药品生产销售和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药品管理,这个过程中要遵守国家所有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在具体操作上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如何保证药品由研发转到商业化生产的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问题。建立研发到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从产品处方筛选到商业批的工艺,从研发阶段选择供应商的策略到最终原辅包材与制剂的关联审评审批都要进行管控。

2.如何履行放行的法律职责。双方应该签署委托生产协议,受托方和委托方要在委托生产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质量保证、技术要求、责任划分等相关权利和义务。

3.如何从技术层面解决产品质量风险问题。首先,双方签定质量协议,要对受托方进行审计,检查质量体系的完善程度和企业的诚信水平,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此项工作。其次,关注产品持续工艺确认及质量回顾与分析结果以及工艺的再验证周期等。再次,任何一次产品偏差和变更必须能够受控,按照要求完成必要的诸如风险评估、验证、CAPA等管理程序后实施,必要时要依法进行补充申请或备案。最后,自建质量监督体系,和受托企业体系做好对接,配备专业人员,严防各种风险,必要时对文件实行双审批。

(本文作者为CIO合规保证组织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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