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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模式”非药采走向

发布时间:2018-10-31 11:23:39作者:山东风轻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据媒体报道,国家医保局一行赴上海开展工作调研,再结合近期流出的关于国家药品集采试点方案,有观点认为:上海成为“标杆”了,“上海模式”将引导未来药品集中采购走向。笔者认为,看待一件事情的横向与纵向发展,理性思考十分重要,“单纯的某种模式引导未来药品集采走向”的思路都是感性且浮躁的。

没有标杆模式

什么是药品集中采购领域的“××模式”?用一句话简单总结,那么福建是以医保支付为基础的全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安徽则是2015年全国首先开创了“省级入围、片区议价”的“16+1”采购模式;广东是“以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为主体”的真正集竞价议价于一体的药交所模式。

上海市是全国第一个由医保部门牵头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省级单位,近年来药品采购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2014年开始着手建立阳光医药平台,正式建立了涵盖各类药品的基础数据库,药品挂网系统结构简洁,2015年正式运行带量采购品种。

并且,在国家7号文、70号文出台之前,上海已经陆续开始分类采购,前瞻性地囊括了医保仅限药店药品挂网、自费药挂网等采购方式。上海投标早就实现了“一趟不跑”,不用递交任何纸质材料,无需办理数据证书。

今年二季度,上海更是在阳光医药平台模式全程覆盖药品采购的基础上,依托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数据平台和上海阳光医药采购平台,搭建了全国第一个药品采购第三方评价体系。在全国来看,上海的药品采购方法无疑是相对领先的,但综合性更强的上海模式不是能用一句话概括的。

同样,上海的经济背景与发展水平也决定了它的药品采购模式只能为其他省市提供局部借鉴与参考,在全国药品采购多元化的大背景下,单纯依靠一种或两种模式并不能解决纷繁复杂的药品采购问题。

相信这种判断国家药品采购有关部门心知肚明,药品采购现阶段只能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结合区域特点,走出一条自身特色的药品采购之路。所以说,以“某某模式为引导、某某模式是标杆”的想法,早就应该停留在过去时了。

上海模式非主导

笔者试对引发“上海模式要主导集采”错误理解的出处做一解读。

业内流传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的方案》原文是这样描述的,从总体思路层面,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基本思路,即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要求,组织试点地区组织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

这份文件突出强调了“国家医保局承担制定试点方案、相关政策和监督实施的职责,指导各地医保部门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等工作”。在组织形式上,由国家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成立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在此前提下,成立联合采购办公室。注意,只是由上海市药事所(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联采办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也就是说,上海药招在其中起的作用与其他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几乎是一样的,采购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上海药招有关部门只是负责执行具体事宜。

用某省级药品采购部门领导的话说:“这不是上海模式主导,只是主导平台运营而已。”但“具体执行”这块职责份量不轻,既要综合协调,还要把握好分寸时机。对上海药招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药品采购百花齐放

笔者认为,在降价的大趋势下,药品招标采购在强化前提下会呈现多元化趋势,即在继续坚持、完善7号文、70号文、国十七条的基础上,不排除会以新文件的方式,要求继续坚持“以省(市)为单位组织开展,明确医疗机构是采购主体,落实招采合一、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在此前提下,会强化药品采购试点,形成药品采购的新突破口。

未来,各种形式的药品采购将会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而组织、牵头、监管的省级平台仍然将肩负相关重任,但工作角度会有所转换,即由过去的“市场服务”转向“服务市场”。因此,药品采购不但不会被废止,且只会越来越纵横交错,呈现高度分散化的形态。

笔者坚持认为:医保局的组建对整个医疗行业统筹规划包括加快医疗体制改革都有可持续且积极的影响,但把破除“以药补医”等医改重任全部压在医保局身上并不现实。现阶段,药品集中采购存在各种现象,医保局不会去做大破大立的事情,在继承、完善、创新的基础上,“突破一点、点面结合、再谋长远”反而是更加务实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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