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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外观标识查验攻略

发布时间:2018-10-31 11:14:39作者:庄栋凯来源:医药经济报

采购食用农产品时,除了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之外,外观标识查验也很重要。从外观标识即可看出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定要求的,应当拒绝购进。

外观要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食用农产品的自然属性,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标识要求

根据食用农产品的特点,销售食用农产品并不强制要求进行包装。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应当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有以下标识要求:

1.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2.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3.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食用农产品,其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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