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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创新药可及可负担

发布时间:2018-10-30 14:33:19作者:华中科技大学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陈昊来源: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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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中旬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5月1日起,包括抗癌药在内的所有普通药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碱类药品及有实际进口的中成药进口关税降至零,使我国实际进口的全部抗癌药实现零关税。同时将抓紧研究综合措施,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将进口创新药特别是急需的抗癌药及时纳入医保报销目录等方式,多措并举消除各种不合理加价。

短评<<<

从有获得感到有幸福感

让更多创新药可及可负担

首先,此次下调包括抗肿瘤药在内的普通药品关税至零,极大限度地表达了政府关爱民生的诚意与实质性举措。虽然药品关税本身并不高,但此次税负下调不仅包含关税,也涉及进口增值税的减让,将直接降低进口药品的税赋成本,进而切实降低药品价格。

其次,对于临床急(必)需的创新药(包括抗肿瘤药),采取了综合措施来改善民众对其可及和可负担。

一方面,通过强化政府集中采购,以采购规模换取厂家价格折让来实现药品价格有效降低,并加速医保对这类药品的报销准入,让全民医保的社会红利与科技创新成果能够及时惠及民生。另一方面,由于医保实现了“战略性购买”,创新药品研发企业能够因快速获得医保基金的支付而获得市场回报。与此同时,创新药品能够获得长达6年的数据保护,在中国同步上市的创新药品获得长达5年的专利期补偿,可以视为政府和市场对体现社会责任的企业的实质性扶持与关爱,也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于医药创新知识产权的极大尊重。

再次,在加速临床急(必)需创新药品进口的具体举措上,临床试验采用备案管理与基线默认审批,进口采取凭企业检验报告通关,均能加速具有临床价值的创新药品进入中国市场。

需要注意的是,此举并不意味着对进口药品质量监管的放松。因为除了采取加强质量监督/进行海外生产现场检查等举措外,近两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所秉持的“药品生产企业(持证人)是药品质量与疗效的责任主体”监管理念,能够有效地明晰监管职责并落实监管效力,严把药品质量疗效关。

此次国家相关部门加速抗肿瘤药品及创新药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改革举措,是一项在注重科学性前提下,明显促进民生、大幅改善群众对此类药品可及性和负担能力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众的关爱,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新时代鲜明的特征,值得全社会赞赏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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