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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证据效力细思量

发布时间:2018-10-29 18:47:07作者:辜颖来源:医药经济报

检验报告证据效力细思量

需根据检验目的、样品抽样过程、检验标准、检验方法等进行综合判断


检验报告是判定食品药品真假、优劣重要的、基本的、甚至是唯一的依据。如果食品药品检验报告提示“不合格”,能否据此定性产品并实施行政处罚?这是当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实践中执法人员也经常探讨。实际上,这个问题并非简单的肯定或者否定就可以直接回答的,还需要根据检验报告的检验目的、样品抽样过程、依据的检验标准、适用的检验方法等进行综合判断。

【依据】

检验目的不尽相同

同样是检验报告,检验目的却不一定相同。根据监管需要,目前食品药品检验主要分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药品评价性检验、食品药品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等。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是为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的检验检测。药品评价性检验,是为掌握了解药品各个环节质量总体水平和状态进行的检验。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是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组织抽样的食品药品进行的检验。委托检验,是委托者根据食品药品质量判定的需要,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委托者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不同检验目的的检验,出具报告的证据效力不一定相同。

不同检品抽样过程不同

不同目的的检验,抽样方式有不同的要求,不同的检品对抽样过程有不同的规定。对于风险监测、评价性检验、监督检验,抽样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检验机构相关人员,抽取的样品必须真实且具有代表性,抽样过程必须符合抽样的程序规定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委托检验由委托者自己对提供的样品负责,检验结果也仅对检品负责。

即便是相同结果的检验报告,因样品抽取人员身份、抽取方式、抽取过程不同,其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也不同。某种意义上,抽样过程的合法性决定了检验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

检验依据简单梳理

检验报告是依据一定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出具的结论。目前食品药品检验依据的标准主要有法定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实验室方法等。

法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是企业和行政监管部门都必须执行的标准,是监督检验的基本依据,也是检验机构常用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对于少数品种在没有强制性标准可引用的情况下作为检验依据的一种选择。

企业标准是企业制定的用于内部质量和技术管控规定,一般应高于国家标准,通常用于企业委托检验,特殊情况下也会用于案件查办监督检验。

补充检验方法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法定标准之外的检验方法,与法定标准有相同的效力。

实验室方法是实验人员利用检验仪器设备的性能探索实验形成的检验方法,是在没有标准可引用情况下的特殊应用,所出具的报告单独使用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判断】

执法人员在面对一份提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时,如何判断其能否单独作为定性产品质量、实施行政处罚的直接证据呢?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检验报告的具体情形,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进行判断:

先看检验目的

通常情况下检验报告都会载明检验目的。食品药品监督抽检、药品评价性抽检要求抽样人员、抽样程序符合规定要求和技术规范,检验应当依据法定标准和检验方法,其检验报告可以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作为对涉案产品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定性证据。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要查看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如果依据的是法定检验标准,一般可以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但风险监测通常并不是依据法定标准检验检测的,依据非法定标准、检验方法出具的具有安全风险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发现安全风险的产生是违法行为导致的,可连同调查结果一并作为证据使用。

企业委托检验的报告,一般不具有单独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效力。


再看抽样过程

抽样过程注意留意以下内容:抽样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为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接受监管部门委托的检验机构的人员;样品的抽取和采集是否具有随机性和代表性,是否能够代表整批产品和被抽样量;抽样的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样品的包装、储运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经被抽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

无论是风险监测,还是评价性抽检、监督抽检,只要有证据证明抽样过程出现了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情形,检验报告将会受到质疑,甚至失去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效力。委托检验由于样品由委托者自行提供,没有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的检验报告只有在行政执法机关获取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检验结果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三看检验依据

检验报告的基本格式要求必须填写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和方法。

如果检验报告注明的检验依据是法定检验标准或者检验方法,且与检品对应,可以单独作为定性产品、实施行政处罚的直接证据使用。

注明的检验依据是行业标准的,如果这个标准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为行政执法依据,可以作为证据单独使用,否则应联合或者配合其他证据使用。

检验报告注明是企业标准的,通常只有在产品标签标注执行的是企业标准,但经检验不符合企业标准的情况下,才作为证据使用。

检验报告未标注检验标准或者标注的是仪器检验方法,一般不具有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但可以作为案件查办的线索。

小结<<<

检验报告所检产品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检计划,如果抽样人员资质、抽样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检验机构具备相应检验资质并依据检品对应的法定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其检验报告具有作为产品定性、实施行政处罚直接证据的效力。否则,还需要其他关联证据或者作为辅助证据才具有证据效力,再就是作为案件查办的线索,或者没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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