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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比制剂在说明书中存多家企业视为等同

发布时间:2018-10-29 18:27:11来源:医药经济报

本报讯 (记者 胡睿) 为落实《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4月7日,国家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百问百答》(第2期)。问答明确,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在指定的上市国(仅限欧美日企业)说明书中存在多个生产商的,说明书中各生产商的产品可视为等同。

问答对“为何暂停销售状态的原研进口药品依然被推荐为参比制剂?”进行了回复。由于原研进口药品与国外上市的原研产品的说明书、处方工艺等可能存在差别,而前者已通过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应优先推荐。虽为暂停销售状态,仿制药企业可参考《已发布参比制剂有关事宜说明》(2017年8月18日),购买“视为等同”的药品。

针对原研未进口,但在国外多个国家上市,在参比制剂遴选时的考虑因素,该问答指出,在不同国家上市的原研药品,其持证商、说明书、处方工艺等均可能存在差异,需考虑包括说明书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处方工艺、可及性、规格适用性、是否为原研原产地等因素,并参考品种的企业备案情况,综合考虑后选择。

问答也指出,缓控释制剂可能涉及不同的释放机理及处方工艺,同一品种可能存在多个参比制剂,一致办在遴选时将仅针对企业已备案或申报的参比制剂,经专家委员会审评通过后发布;若已发布的参比制剂不适合企业产品,企业可再行备案或申报,一致办经调研讨论后,将再次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增补参比制剂。

另外,记者也了解到,目前临床有效性试验备案平台已经升级,可实现同一药物先后备案多个试验,如同一药物不同规格的不同试验、同一药物的空腹和餐后BE试验等情况,按照备案操作指南逐项填写即可完成同一药物先后备案多个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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