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数字报
医药经济报医药经济报 > 正文

“监管”与“主管” 边界要厘清

发布时间:2018-10-26 16:42:41作者:黄富强来源:医药经济报

“监管”与“主管”边界要厘清


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行政相对人把监管部门当成主管部门,甚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 “监管”与“主管”之间的界限认识上也不清晰,在行动上存在越位、错位。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保障社会大众食品药品安全为宗旨,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管,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其不是任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没有对企业的行政领导、行政管理权,也没有法定的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义务。

主管部门注重对企业的保护和服务,支持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监管部门重在规范,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的食品药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说,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不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监管与被监管永远存在矛盾,特别是在企业被处罚时,必须服从法律的规定。

虽然“监管”与“主管”只有一字之差,却有本质区别,有不可逾越的界限。有的监管者有时会忘记自己的职责和位置所在,不明智地充当起企业的“婆婆”,对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也发号施令,包办代替去做企业应当做的事。这样一些“不务正业”的做法,导致分散监管精力,疏于日常监管,并且会误导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片面地把食品药品安全归责于政府和监管部门,淡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当然,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喜欢把监管部门当“婆婆”,遇事要请“婆婆”出马乃至保护。这看起来似乎是对监管部门的尊敬,实则是籍此减轻甚至逃避自己的责任。法律赋予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无论其规模大小,都是生产经营行为的组织者、实施者,对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包括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和经营结果负全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安全负全部责任。这是任何部门、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可替代的。

责任主体的觉悟高低、履责程度,决定食品药品产品安全的程度。所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药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要把依法监管作为对自己的爱护,任何时候都不去投机取巧,每时每刻都履行好主体责任。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性质、产品决定监管的标准、组织形式和实施方法;监管者对自身责任的认知和角色的把握及其能力,决定监管的力度和效果。厘清“监管”与“主管”的边界,有利于全面、深刻地认识食品药品监管的性质、职责和要求,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明确什么是不应当做的、什么是必须做的,严格依法履职,把劲使在监管主业上,把好钢用在刀刃上。


此内容为《医药经济报》融媒体平台原创。未经《医药经济报》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 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获得授权请事前主动联系:020-37886610或020-37886753;yyjjb@21cn.com。



医药经济报公众号

肿瘤学术号免疫时间

医药经济报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