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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药CMO高速疾驰: 三大引擎及Tips

发布时间:2018-10-24 16:52:30作者:本报记者 贾岩来源:医药经济报

生物药CMO高速疾驰:三大引擎及Tips


从小分子走向大分子,生物制药的火热日益凸显。

在MAH制度试点过程中,合同订制生产组织(CMO)通过承接药物研发和生产环节,获得了极大的发展机会。

天时地利人和,生物制药CMO产业已然疾驰在高速路上。近日召开的第六届世界医药合同定制服务中国展(ICSE China 2018)上,生物制药CMO亦是展会上的亮点。

生物类似药爆发

[注意事项] 生物药CMO是否高质量发展很重要

医药合同外包行业的服务范围已基本覆盖新药研发的各个阶段,成为医药研发产业链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其中,以亚太地区为代表的新兴CRO和CMO市场现正处于高速成长阶段,增长速度远高于全球平均水平。

2016年以来,以药明生物、喜康生物、三生国健为代表的国内企业纷纷崛起;另一方面,勃林格殷格翰、辉瑞等跨国药企也开始涉足这一领域。

目前,我国生物类似药产业正处在爆发前夜。CMO产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中国未来能否为全球市场提供高质量的生物类似药。

作为国际领先的CMO企业,勃林格殷格翰对中国生物制药的发展前景非常有信心。在展会期间,勃林格殷格翰中国生物制药总经理罗家立接受《医药经济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已经是世界原料药大国了,现在很多企业正在利用原料药生产制造平台和基础,逐渐把产业链向生物制药延伸。在这个转型阶段,合同订制生产可以通过提供一个生物药生产平台与中国企业开展合作;另一方面,对那些创新企业来说,由于前期很少会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选择合同生产服务也是这些企业的发展方式。”

产能“军备竞赛”

[注意事项] CMO不是OEM,规模不是唯一标准

从全球范围看,生物制药CMO的领先企业纷纷扩大生产规模,产能扩张成为近几年的主旋律。

例如,韩国三星生物制药公司集资约2万亿~3万亿韩元(约18亿~27亿美元),所得款项用于2018年将年产能倍增至36万公升。该厂建成后,三星生物制剂公司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生物制药合同生产(CMO)企业。

国内CMO企业也在积极扩张产能。除了产能有望达到国内第一的药明生物之外,三生制药在2016年10月就表示即将建成30000L生产线(由6个5000L的罐组成),投资近7亿元人民币,不仅是自建自产的生产线,也可提供CMO服务。

备受关注的勃林格殷格翰中国生物制药业务,在其位于上海的生物制药包括生产技术转移实验室和中试生产车间,建有100L和500L规模的哺乳动物细胞培养生产线。另外,其2000L规模的商业化生产技术平台及下游和制剂相关设施也已于2017年5月落成并投入生产,可为客户提供从蛋白原液到制剂生产以及所有相应的质量控制和保证等的一站式服务。

谈到当前产能方面的“军备竞赛”,罗家立认为:“国内生物医药创新型企业越来越多,这些公司的主要精力都在研发阶段,因此,可以通过CMO来解决生产这一环节。而资本市场对于CMO也非常关注,从而带动了产能的扩张。从我们多年的CMO经验看,实际产能建立还是要根据市场需求来安排。现在,我们还是‘以销定产’的传统模式。生物药研发周期比较长,我们现在的合作都是5年前签下来的。”

据记者了解,勃林格殷格翰在全球范围内,通过CMO生产的产品占全部上市生物药产品的一半以上,其中不乏年销售额10亿美元以上的大品种。

目前与勃林格殷格翰合作的国内企业有百济神州(BGB-A317,PD-1)、再鼎(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新型单抗)、北海康成(CAN-017,用于治疗食管鳞癌HER3抑制抗体)等。

在产能扩张的大潮下,一次性技术设备因其简单灵活的特点,正成为国内不少CMO企业重点采购的对象。以喜康生物为例,其建立的武汉JHL-1生物工厂,就拥有世界首座模块化工厂KUBio,以及全球最大一次性生物反应器。

一次性反应器比现在使用不锈钢罐在建设成本上要便宜得多。但罗家立认为:“从长远来看,钢罐并没有落伍,固定的钢罐反应器依然在生物药生产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而随着大分子药物蛋白的表达量和产率逐渐提升,对于生产设备容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在单抗的生产都在使用5000L以上体积的不锈钢罐。”

MAH制度推进

[注意事项] CMAH试点进入深水期,事关CMO产业健康发展与否

MAH在全国十省市开展的试点项目已经进入收官阶段,在此基础上,创新型企业成为MAH,与CMO合作来加速推进创新药的开发,有助于更快实现创新药物的商业价值。

现在MAH制度的实施正处于这一探索的阶段,如何划分MAH和CMO之间的责任和权利,是CMO产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作为CMO,勃林格殷格翰也面临这样的问题,罗家立提出:“MAH全部实施也会给监管部门带来比较大的挑战,在MAH制度下,药品最终的法律责任是由产品的拥有者承担。对于CMO来说,这样的政策当然有助这一产业的健康发展。但是,我们作为探路者,也深感责任重大,希望MAH制度要把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的责任划分清楚。如果产品本身科学性上存在问题,那么责任要追溯到MAH身上;但如果是生产的责任,则要由CMO来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在MAH制度下,申请者提供的工艺路线不可能简单复制,对CMO企业的生产工艺继续开发与规模要求较高。

罗家立表示:“合同生产企业是依据合同做事,双方的良好沟通非常重要,因此,CMO要想在中国市场竞争中取胜,不仅仅靠生产上的技术领先,还要在项目管理、质量管理和风险管理几方面做得优秀。现在MAH还在试点阶段,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因而在中国全面实施CMO的商业模式还需要更多的学习、纠偏和总结。”

记者在大会期间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多数认为,对中国MAH试点以及CMO模式的最大考验,其实还远远没有到来。当中国生产的创新药物走入国际市场,当中国的CMO能够满足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监管要求,才是CMO产业走成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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