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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评价应常态化

发布时间:2018-10-17 11:36:26作者:戴绪霖来源:医药经济报

编辑说:及时发现上市药物严重的、罕见的不良反应,及时评估其风险效益比

药物上市后,发现获益低于风险要求撤市,或数据不充分要求补充临床试验数据很正常,国际上是很常见的。

如2009年,鉴于安全性的考虑,特别是服用Raptiva的患者发生了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PML)不良反应事件,CHMP(EMEA人用药品委员会)认为服用Raptiva的利益不再大于风险,建议暂停上市。2010年,CHMP发现丁苯羟酸具有发生严重接触性过敏反应的高风险,且所引起的接触性过敏反应症状与疾病本身症状极为相似,可能会导致患者延误进行正确的诊断与治疗,建议撤市。2011年,FDA认为,服用阿瓦斯汀治疗转移性乳腺癌的妇女有着可能危及生命的副作用风险,而在延迟肿瘤生长方面却欠缺证据表明阿瓦斯汀可以提供与以上风险相对等的治疗收益,撤销其对该适应症的许可事项,但仍被许可用于治疗某些结肠、肺、肾脏及脑部的癌症(多形性胶质细胞瘤)。

何种需要再评估

个人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可能需要重新评估上市药物的效益和风险:

一是耐药性。很多抗生素用多了以后就会产生耐药菌株,以前敏感的微生物可能变得不敏感,以前在某些疾病上有效后来可能无效,所以应定期评估其对某些致病菌的有效性。

二是临床试验病例数无论设计成多少、用药时间设计成多长,部分罕见的、需要很长时间才会出现的不良反应都很难在试验过程中发现。如一位母亲服用己烯雌酚后,她生出的女儿将有更高的风险患阴道或子宫颈癌症,甚至有人怀疑对她的孙女都可能产生影响,这种不良反应仅仅通过上市前的临床试验无论如何都发现不了。

三是某些疾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了更好的治疗手段,原有的药物不再具备临床应用价值。

国际范围看,单纯地因为临床有效性受到质疑的情形在发达国家很少,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必须符合统计学要求才有效。也就是说,只要数据不造假,上市前得到的药物临床有效性数据不足的概率极小。

常态化

现在主管部门要求启动部分品种的临床有效性评价工作,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首先,与原有的临床试验设计水平和临床评价能力有关。2007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不同临床试验设置了最低病例数要求,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一些是按最低病例数完成的临床试验,结果对于个体差异大的药物,原有数据自然无法满足科学要求。

其次,对于国外已上市风险效益不存在问题的药物,国内出现效益不如风险的情况,除少量的人种敏感药物外,最大的可能就是仿制未能做到“同”,这也是为什么强力推进一致性评价的原因。相信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落实,这个问题会迎刃而解。对于少量的人种敏感药物或缺乏人种敏感数据的药物,在桥接国外临床数据时没有考虑人种因素,也是导致药物风险效益比不理想的原因之一。

再次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如果通过造假数据获得上市,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自然靠不住。

建议今后将药物再评价工作常态化,鼓励企业举报竞争对手上市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鼓励医生和患者举报所使用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并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还要发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的作用,及时发现上市药物严重的、罕见的不良反应,及时评估其风险效益比,采取修订说明书、补充临床试验数据、撤市等措施。

此外,充分利用再注册制度,要求持有人定期报告所生产药物所涉及适应症的流行病学、临床治疗方式最新进展,以及本产品在临床应用过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总结。最关键的是,采取法律行动,维护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对所有数据造假、隐瞒数据、挑选数据的行为零容忍,依法予以严惩。

也许有人会说,用当今的标准审核以前的数据有失公平,这是不对的。再评价的标准始终只能是现行标准,不能分数据是过去取得的还是现在取得的、产品是已批准上市的还是还没批准上市的,因为这些产品都要用到如今的患者身上,患者任何时候都有权利使用当下最合适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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