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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店导流合作?风险超预期

发布时间:2018-10-16 15:25:59作者:本报记者 李蕴明来源:医药经济报

随着各地以垄断之嫌陆续叫停“药房托管”,医药的战略也在进行调整,早前就有多家医药上市公司表示将放弃药房托管业务。换言之,随着“两票制”推进而遍地开花的药房托管凉了。

为此,有业内人士提出,连锁药店收购院边店,与医院结盟、合作导流或会成为主要模式。然而,从近期各地动向以及医保相关人士的言论看,风险恐怕比想象中更大。

多地着手整治

众所周知,如今处方外流已不仅仅停留在相关体制改革或产业支持的政策文件中。自去年9月城市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药房成为医院的成本项后,处方外流前景终于被看清并获得行业真金白银的投入。

就承接医院处方外流而言,占据地利的院边店确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项,众多专业经营肿瘤药的药房门店选址便是实证。不过,近期部分企业及平台公司在宣传时有意无意地强调医院资源、医生品牌运营等内容,让人不由担忧其中隐藏的政策风险。

国家卫健委体改司相关负责人就曾向记者表示,探索服务链延伸必须守住底线,不能垄断和利益输送。从这个角度解读,药房托管与指定药店恐怕都不符合上述要求。

事实上,目前已有地方开始着手整治。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用药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就强调要重点整治不合理用药、医生要求患者院外定点购药、开单提成等行为。整治方案显示,对经查实存在相关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通报,责令整改。医疗机构对经查实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取消评先评优、取消职称评聘资格等处理,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纪委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更早之前,北京市医管局发布《北京市市属医院外购药品等患者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处方外流前,需要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须经患者或其授权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师在告知时,不得指定患者购药的药品经销企业(含医院自费药房、自办药店)或其他医疗机构,并应告知患者外购药品必须从正规的医疗机构或正规的药品经销企业购买,提醒患者索要和留存有效购销凭证。

比起北京的规定,四川此次的专项整治无疑针对性更强。根据安排,督导检查(9月1日至9月30日)还将对院内就诊群众开展问卷或访谈式调查,对随机选取的部分院外购药群众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了解其院外购药的原因及相关情况。对于涉及违规售药、配合医生直接售药、向特定医生要求患者在指定药房购药后提供药品“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药企依法进行处理,其生产的药品2年内不得进入省公立医疗机构。

定点药店机会

尽管与医院(甚至医生)达成默契,成为处方外购“指定药店”的做法不可取,但另一种符合政策要求的慢病药房、特病药房则有望成为承接处方外流的主要落地点。

以广西柳州为例,7月底该市下发《关于对部分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定点药店购药管理的通知》,决定对部分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定点药店购药管理,患者可根据通知规定办理手续在定点药店购买该部分纳入医保的国家谈判药品。评论认为,通知公布的该部分国家谈判品种,多为慢性病以及肿瘤等特殊疾病的高值处方药品,且会根据实施情况及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情况调整增加,政策的实施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更多的购药渠道,逐步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广州也有类似做法。广州市人社局将属于门特、门慢支付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以及门特、门慢药品目录内药品等多种药品纳入到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符合待遇要求的参保人员,前往广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中发生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根据政策设定,参保病人首先需按照门特、门慢的规定,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经具有诊断资格的医师诊断、开具外配处方,并在符合诊疗规范和参保病人病情需要的前提下,确定外配处方用量,就诊的医院应按要求上传外配处方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当然,规范性的问题依然让各地政府保持谨慎。以北京的《规定》为例,文件就明确市属22家公立医疗机构外流处方是“医师在医院内开具的处方(医嘱)中医院目录内未涵盖的,需要患者到院外购买的药品”。

业内人士也重申,处方外流过程中必须保证处方真实性、确保用药安全,预计将外配处方信息实时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成为标准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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