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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奋战高考的心态执行GMP

发布时间:2018-10-16 12:41:30作者:飞龙来源:医药经济报

聚焦多规格产品GMP标准执行情况


很多原料药企业设有研发部门、中试车间,所制造出来的产品都会对外销售,即使已经商业化生产,同一产品也可能具有不同的用途和目标市场(如兽用、人用、化工品/中间产品、食用、化妆品用等)。同样的人用产品,又分美国市场、欧洲市场、中国市场等,这样的复杂性为GMP的执行带来了一定难度。

那么,我们如何知道哪些规格一定要执行药品GMP?要分别执行什么样的标准?个人认为,是否执行药品GMP以及执行到什么程度,完全取决于产品用途和是否在起始物料投入生产之后的阶段。

理顺执行标准

众所周知,Q7是ICH组织推荐给美国、欧盟、日本等ICH成员国药政部门的原料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从起始物料投入生产开始执行药品GMP。有些原料药从起始物料到原料药成品生产,分成几个企业共同完成(中国不允许原料药委托生产),但监管要求不会因为生产是由不同企业进行的,就可以免除他们的质量管理责任,不管由几家企业完成,从监管部门认可的起始物料投入生产开始,都要执行药品GMP标准。其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缺陷是,企业自己定义的起始物料不被监管部门认可,GMP的执行需要往更早的步骤延伸,而更早步骤的生产活动,并没有执行GMP标准。

鉴于此,如果相关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是作为进一步加工成API的中间体,那么,就应从API的起始物料投入生产步骤开始,严格执行Q7。

当然,如果销售出去的产品不被最终加工成API,而是作为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等用途,那么就不会被强制要求执行药品GMP,而是执行该行业的管理规范(如食品行业HACCP、化妆品GMPC)。实际上,VICH到目前为止没有正式采用Q7,但药政检查基本采用Q7,所以,兽用原料药也应执行Q7。

分阶段扩充GMP要求

Q7中对临床试验用原料药作了专门规定。考虑到该阶段原料药生产规模还可能不是很大,随着工艺知识的积累,变更的可能性较大,其要求比用于制剂商业化生产的稍低。所以,研发部门小试、中试车间生产出来的产品,如将被用于临床用制剂生产,达到Q7第19章中临床试验用原料药GMP要求也是可以的。

从质量规范要求来讲,从研发、临床试验到商业化生产,规范要求应越严格,这一点同Q7表1类似。表1是生产阶段越靠近终产品,GMP的要求就越高。

通常情况下,研发小试过程是不可能符合药品GMP要求的,中试规模的生产过程仅能符合临床试验用原料药GMP要求。不过,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是否需要执行原料药GMP与规模不相关,仅取决于是否用于制剂和是否在起始物料投入生产之后。

有些企业认为,自己的产品是研发实验室生产的而不是生产车间生产的,当然可以不执行Q7,这种观点有误——即便所销售的产品是研发实验室生产的,但销售部门将其销售给了制剂厂家用于商业化制剂生产,那么也必须执行原料药GMP标准。

至于面对不同的目标市场,ICH成员基本上都采用Q7,个性化的内容并不多,企业可以兼收并包,建立一个能够同时满足各方要求的体系。

比如欧盟,基本上是直接将Q7全文作为EU GMP第二部分用于原料药。当然,中国新版药品GMP的正文并没有将原料药排除在外,仅用一个附录指出了其特殊性。相信随着中国加入ICH后,这方面的规范会不断完善。

实际操作考量

不同目标市场如果采用统一的生产工艺,建议质量标准也在各国要求基础上统一。当然,也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特别是客户有特殊要求时)。如果工艺不一致,则应在下达生产指令的时候就明确规格要求。要知道,ICH成立的初衷就是统一标准,减少地区性差异,方便药品全球上市。Q4对USP、EP、JP等药典部分检测项目内容进行了统一,USP、EP、JP等药典之间也进行了相互承认,所以,原料药面对不同目标市场也应统一工艺、统一标准。不过,现实工作中确实遇到过客户认可指定的药典标准,从满足客户需要的角度出发,也不妨个性化。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客户在供应商考察时索要的测试小样必须具有代表性,属于商业化生产批。如果正式供货与测试小样质量不一致,可以算作商业欺诈。

Q7在其2.22节明确要求:“质量部门对API和发往第三方的中间体放行或拒收职责不得委托其他部门。”个人认为,所有对外发运的产品放行工作均应由质量部门负责,不得委托其他部门。

其中,产品放行单应包含以下要素:放行单编号、放行产品的用途(如制剂商业化生产、临床试验用、仅供科研用、食用、兽用、化妆品用)、目标市场(如果不同目标市场规格不同的话,则应指定目标市场,甚至特定客户)、放行单有效期(不得超过产品有效期/复验期)、所依据的生产工艺(如果存在不同工艺的话)、所依据的COA、放行日期、放行人等。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不同规格采用同一生产工艺,可以通过加测另一规格的检验项目,增加一个目标市场的放行;如果不同规格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则不能仅仅通过检验来增加目标市场的放行,除非注册申报材料上明确记载了这个替代工艺并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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