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16 11:20:49作者:广州中医药大学经管学院教授 黎东生来源:医药经济报
与其讨论是否实施药房托管,不如想办法真正体现药事服务的专业价值
不久前,上海发布了《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提出医疗机构要审慎设定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不应与有关企业开展药房“托管”或类似服务。这个规定甚至被一些业界人士解读为政府开始禁止药房托管。
如何看待药房托管现象?笔者认为,与其讨论是否实施药房托管,倒不如想想如何让药事服务真正体现专业价值。
药房托管常见的做法是,医疗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在药房的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其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医药企业进行有偿经营和管理,是明晰医院药房所有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医院药房财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经营活动。由于这种形式既保持了医疗机构的原有利益,又给药企带来新的营销模式,一度受追捧。
当药房托管进行得如火如荼时,其不断暴露的问题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药房托管存在规避医药分开、弱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的情况。业内也开始诟病:这些都是名义上的托管,只是改变了药房的管理者,没有真正实现医药分开,托管方一家独大,各种声音不绝于耳。
两大风险不可小觑
那么,药房托管的做法是否已经变味了呢?我们可以从实施药房托管后会面临的两大风险来探讨。
首先,药房托管主要面临的政策风险是存在规避医药分开、“两票制”实施的情况。过去,药品收入、服务收费、政府投入是医疗机构的三大补偿方式,药占比一直高居不下。推行医药分开政策,使医疗机构失去了以药补医的“制度”基础。药房托管表面上看是在实施医药分开,但实质上只是换了一种方式,医疗机构还是可以从负责药房托管的企业手中获得因销售药品而取得的经济收益。
而国家之所以推进“两票制”,主要是根治药品流通环节过多、过长这个顽疾。药房托管的形式无形中直接减少了开票的次数,可能存在刻意规避“两票制”的行为。
其次,药房托管有可能涉嫌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引发医疗纠纷等法律风险。由于药房托管只约定了一家或几家企业管理医疗机构的药房,实质上获得了向医院供应所需药品的独家经营权,从而排挤了其他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权利。同时,医疗机构在招标或遴选药房托管企业中,也可能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违法代行行政职能的嫌疑。由于药房托管普遍存在向医疗机构返利的行为,这就存在商业贿赂的可能性。药房托管后,医疗机构普遍淡化或弱化了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因使用药品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或将增多,当发生医疗侵权纠纷时,责任变得复杂。
挖掘药事服务专业价值
传统的药事服务以药物为中心,服务内容通常只局限于医生和药师的处方和调剂行为。现代药事服务则要求以病人为中心,药师要对病人整体疾病状态做出完整的评估与建议。要向病人解释药品的用法、用量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的注意事项,帮助病人改善服务依从性和用药习惯,使其更科学地用药。
鉴于此,药事服务理应体现专业价值,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药物不良反应和节约医疗成本。药事服务也是整个医疗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效率。
在笔者看来,医疗机构和药企之所以热衷于药房托管,从表面上看,的确与实施医药分开政策有密切关系,但本质上,是医疗机构不愿意放弃销售药品而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重视药事服务服务的专业价值,医疗机构因药品零加成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药事服务收费中获得更好的经济补偿的话,药房托管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就将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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