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狙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

发布时间:2018-10-15 17:22:27作者:袁飞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年来,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屡禁不止,消费者上当受骗现象时有发生,其中以老年人为甚。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甚至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2017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出台《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言,怎样针对薄弱环节履行自身职责,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两大环节各个击破]

阵地1: 会议营销

特点: 宣传方式隐蔽,销售场所一般为临时租用,消费维权、举证存在一定困难。 

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是指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举办会议或讲座等方式进行推介、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有资料显示,通过会议营销渠道销售的部分保健食品约占其总销量的50%以上。

在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中虚假宣传问题常有发生,由于其宣传方式较为隐蔽,销售场所一般为临时租用的,消费维权、举证存在一定困难。为此,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加强巡查。利用乡镇、街道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辖区内酒店、影剧院等容易发生会议营销的场所开展定期检查,发挥基层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耳目作用,及时发现和掌握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信息。

二是备案管理。要求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组织者事前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监管部门发放书面告知书,要求他们必须规范宣传,不得夸大宣传和现场销售。

三是开展预警。根据辖区内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相关舆情,定期发布预警信息,提醒消费者及其家人注意,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开展保健食品常识和相关法规普及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的识别能力。

四是及时取证。对在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中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的,监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获取实物和视频、音频以及纸质证据,必要时着便装进入会场,为下一步查处提供证据支持。

阵地2: 网络宣传

特点: 已经渗入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隐蔽性更强。


[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

相关规定细节待探讨

针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暂停销售;仍然销售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保健食品,并处2万~5万元罚款。

以上规定中,“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怎么界定?同时,目前保健食品暂停销售多侧重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以及互联网上的虚假宣传,对于会议营销、上门推销等现场方式中的虚假宣传,不良影响也很大,但影响地域、范围不一,怎样适用暂停销售措施?

“暂停销售”实操难点

在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执法实践中,“暂停销售”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惩罚性措施,其威慑力较大。然而,对于保健食品暂停销售时限还未有具体规定。

据笔者了解,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发布通告对相关涉及虚假宣传的产品实施暂停销售,到发布通告予以解除,前后仅20日。

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3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中,规定在发布严重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后,相关企业须发布更正启事,更正启示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多次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暂停销售后仍然发布的,不少于5天。在要求企业发布更正启事时,部分地区以3~5日的最低限进行更正。与长时间的虚假宣传相比,更正效果待商榷。同时,按照通知要求,解除暂停销售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进行处罚的证明,但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解除暂停销售的公告中却鲜有提及。

统一标准和规定

笔者建议,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出台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情形进行规定或统一标准:

一是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严重情节进行列举,明确具体情形。

二是根据会议营销、上门推销等现场方式中的虚假宣传情形,可将暂停销售范围缩小至县级、市级区域,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也可防止误伤其他地区的规范经营者。

三是对暂停销售期限和更正启事发布时间进行明确,在分别设定最低不少于30日和15日期限的基础上,根据其虚假宣传时间的长短,再予以延长。

四是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结果进行跟踪,将处罚情况列为是否解除暂停销售的必要条件,提高虚假宣传的违规成本,并在解除暂停销售时予以公告,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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