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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益诉讼成维护食药安全之利器

发布时间:2018-10-15 15:52:40作者:廖海金来源:医药经济报

对于公众而言,“公益诉讼”这一法律名词也许显得有些陌生,但它与每个人的权益密切相关。简言之,就是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是对传统“无利益即无诉权”理论的突破。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了防止诉权滥用,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才有权提起诉讼。

就食药安全领域而言,有时很难证明“直接利害关系”的存在,但如果不设置诉权,又怎么通过司法维护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呢?正因为此,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公益诉权首次在法律上获得确认。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55条中增加一款,授权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支持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再一次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更加彰显了法治的进步。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一方面,每起食药安全领域案件的受害人数众多,而普通消费者又很难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食药安全领域侵权行为之所以发生,往往还与食药等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力、监管不严有关,很难指望这些职能部门对侵权责任人提起公益诉讼。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出手、尽快发力,代表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对食药侵权责任人提起公益诉讼,在剥夺违法者经济利益的同时,使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

毋庸置疑,检察机关以主体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的本质体现,既有兜底救济之义,亦有着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等不具备的优势,包括专业的取证、诉讼能力、人财物的配备。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既有的刑事追究食药领域犯罪、监管渎职犯罪,以及督促行政机关立案的“间接监督”之外,倘若能够启动行政、民事的公益诉讼,直接通过起诉要求不作为监管部门作为、向食药领域的无良企业索赔,以“直接监督”“直接起诉”模式介入涉及公众利益案件,无疑能够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

同时,检察机关对危害食药安全领域的企业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不妨碍有关部门对于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者采取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措施。

(廖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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