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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管好 “三类人”“四品种”

发布时间:2018-10-10 16:51:04作者:徐超来源:医药经济报

人是企业发展的第一要素。《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其中第(一)(三)项均强调了人员管理的要求。

管好“三类人”

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按照专业技术可分为“三类人”,分别为执业药师、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营业员。

执业药师是关键人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因此,执业药师既是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先决条件,又是企业经营的必须要素。

药师是企业经营的又一重要因素。《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营业员是企业经营的基本要素,承担执业药师和药师职责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四品种”销售要求各不同

药品零售企业三类人员在销售环节的职责范围,可以从四类药品的零售要求进一步明晰。

我国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精神,处方药可以分为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和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治疗的慢性病用药等处方药;非处方药可以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上述四类药品在零售环节各有要求:注射剂、抗菌药等必须凭处方销售;其他慢性病处方药可采取收集一次处方、建立慢病档案等形式销售;以上处方药必须由执业药师审方后调配。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可知,甲类非处方药必须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时方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则可以由营业员销售。

综上,处方药须执业药师调配销售,甲类非处方药须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可以由营业员销售。

加强专业人员储备

目前,药店能够明确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但对销售人员的规定比较模糊,如药师或营业员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营业员销售甲类处方药等问题比较普遍。如果因为这些问题产生纠纷,药店就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因此,对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药店而言,仅有一名执业药师和多名营业员是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药店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储备和培养,形成执业药师、药师、营业员的合理结构,鼓励营业员通过学习,逐步成长为药师或执业药师,促进药品零售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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