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30 15:32:25作者:周霖 杨成松来源:医药经济报
安徽出台食品安全自查指南
日前,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通知,对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进行规范,帮助企业解决“谁来查、查什么、怎么查”的难题。
收好自查指南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安徽省局在检查中发现,一些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是小企业不知道究竟如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有的企业虽然开展了自查,但往往流于形式,谈不上通过自查发现问题隐患。为此,安徽省局出台了《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自查规范》)。
《自查规范》明确,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自查的内容包括生产者资质情况、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环境条件、进货验查、生产过程控制等,食品生产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情况细化和补充自查内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查内容还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
9种情形均要开展专项自查
《自查规范》将食品安全自查细分为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并明确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同时规定,每个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保证完成一次全面自查,季节性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季内尽快完成全面自查,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的企业也应当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自查规范》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开展自查的9种情形,包括: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的;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保障的;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案件查处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等。
未自查将被处理
《自查规范》指出,企业相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要求,按照职责做好各项工作,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留存《食品安全自查表》及整改报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等情形,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企业未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的,辖区食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此内容为《医药经济报》融媒体平台原创。未经《医药经济报》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 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获得授权请事前主动联系:020-37886610或020-37886753;yyjjb@21cn.com。
粤ICP备17121623号 国内统一刊号:CN44-0098 邮发代号:45-18 广告热线:020-37886663 订报热线:020-37886650
Copyright www.yyjjb.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医药经济报公众号
肿瘤学术号免疫时间
医药经济报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