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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O采购应符合四条标准

发布时间:2018-09-30 15:29:49作者:本报记者 齐欣来源:医药经济报

GPO采购应符合四条标准


继上海、深圳之后,广州试行版GPO方案浮出水面。广州市人社局日前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试行办法文件意见的通告》(下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办法》以及其中涉及公平竞争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于2018年7月7日截止。

根据方案,广州GPO在采购方式、采购范围、采购目录制定、入市价规则等交易内容的制定十分详尽。在业界看来,一方面,广州市场可观,将重点研读方案,积极跟进;另一方面,在医保局主导未来招采的情况下,GPO或作为主流采购方式,将关注各地GPO的实施效果与走势。

广州GPO差异

《办法》显示,广州GPO将实行分类采购,主要包括直接挂网、集团谈判、竞价三种方式。其中,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低价药品、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目录药品,由医保经办机构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开展集团谈判采购。医疗机构也可对第三方谈判品种开展自主或联合谈判。

同时,上年度采购金额前20名的药品(按通用名计算),竞价分组后上年度采购金额前30名且大于1000万元的独家报名药品,按照第二层次药品交易规则转集团谈判的药品,列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按现行规则无法计算入市价的药品,其他需要进行集团谈判的药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集团谈判。

在采购目录编制上,广州要求遵循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规定;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医疗保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的药品;优先选择符合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兼顾不同级别不同性质医疗机构、不同人群临床用药需求;包含广州地区医疗机构常规在用药品(不含奇异剂型和奇异规格)。

在入市价规则方面,广州市提出:“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和第三方谈判品种以全国最低省级中标价为入市价。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谈判品种和竞价采购药品以全国最低省级中标价的98%与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一采购周期成交价两者之间的低值作为入市价。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一采购周期无成交价的药品,入市价为全国最低省级中标价的98%。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药品不设入市价。”

有业界人士分析,“广州GPO试行方案中,第二质量层次的竞价采购思路与省级方案采取比价系数的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处。广东在国内首创性地提出比价系数,对过期专利药与出口药和仿制药品种进行比价来确定是否成交。比价系数的存在使得过期专利药品依然享有相对较高的价格,但是其价格幅度又受到比价系数的制约,不至于超过仿制药,尤其是优质仿制药的价格过多。这就保持了原研药和仿制药之间合理的价差。”

对于广州GPO试行方案的出炉,有企业人士表示:“由于广州药品交易市场可观,非常关注广州GPO具体的落地措施。目前,广东省内已形成省药交平台、深圳GPO、广州GPO、‘佛山专区’等多元化采购模式并存的局面。各平台之间的关系、各项政策之间的衔接,还需要时间逐步摸清。” 

保供应为首要目标

目前,越来越多的地区提出将探索GPO采购,除上海、深圳、广州外,湖北、甘肃、广东肇庆也提出鼓励支持GPO采购。GPO模式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深圳GPO的主导方全药网表示,目前平台已在深圳和东莞全面上线,同时与全国多个城市的合作也正深入推进,将致力于立足深圳,辐射广东,走向全国。

在业界看来,随着国家医保局成立,医保从被动给付走向战略性购买,将更广泛地推进谈判和团购。其中,GPO采购或将作为团购的主流模式。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医学与社会》编辑部主任陈昊认为:“未来的理想方向应该是,省级采购平台逐渐转变为第三方平台。由政府指导,在省级第三方平台上以挂网、限价等方式实现准入化管理,由医联体或委托社会化的GPO在平台上实施市场化采购,再加上医保支付的引导,最终完成药品采购交易。”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现在GPO仍面临垄断和公平竞争的问题。虽然深圳GPO是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但行政介入程度比较高,同时在垄断和公平竞争上有待完善,加上组织参与了供应链,也赚取了服务费和分利,这种模式可能并不是最优的。

在陈昊看来,“药品采购还是要以保供应为最重要的目标,在保供应、保质量的前提下再寻求价格的合理回归和控制才是正确的方向。”单纯压缩供应链谋取利益最大化,忽视了用药的差异、质量以及供应保障,显然与政策目标有偏差。深圳GPO需要解决机制问题。上海GPO则需解决理论问题,即供应链分摊合理性的问题。再就是GPO组织实现降价以后,要实现的目标是把效益让给社会还是特定机构,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

在业界看来,广州的GPO是一种探索,从目前传递出来的信息看,它由政府主导,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深圳的问题,可以体现公益性。

专家提醒,执行GPO需要注意:一是在推行过程中公平竞争问题。二是在推行过程中的政策目标是以保供应为主,还是通过“腾笼换鸟”获得空间。三是在推行过程中,决策的科学化和合理化问题,如何依靠专家、专业决策合理进行采购目录和降价幅度的确定,以及价格治理目标如何合理的制定。

“判断GPO做得好不好,主要有四条标准:1.是否实现供应结构的优化,群众用药需求是否得到满足,质量是否得到了重视。2.是否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政府是否过度的介入。3.交易成本是否进行了合理控制。4.能否服务于医改的大目标。”陈昊说,“如果可以做到以上四点,GPO就有发展的未来,否则就可能面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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