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30 15:08:59作者:董鹏 张一 罗贤垟来源:医药经济报
为药房托管开“处方”
最近,有知情人士透露,由于接到投诉,辽宁省药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叫停两家医院的药房托管。6月20日,山东步长和九州通分别发布公告称,原定双方合作的医疗机构药房托管业务模式,包括药品、耗材、中药等集中配送等,调整为专业药房业务模式,包括院内专业社会药房、DTP药房、院边药房、院边门诊等。
药房托管一直是行业焦点,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医院药房托管既不能改变公立医疗机构“以药补医”,也不能真正实现医药分开,并未解决“看病贵”问题,且存在不少风险。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拟开处方如下:
调整利益分配
药房托管实质上是药房产权和采购权的分家,是采购权、使用权和审批权的分离,而不是真正的“医药分开”。如果根本问题不解决,即使医药分开,医药代表照样利诱医生用药。可见,医生的灰色收入并不会因为药房托管而消失。何况如此医药分开只是解决门诊用药问题,回避了住院药品购销问题,“看病贵”问题依然存在。
而且,即使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还可以增加药事收费,总费用并没有降。托管方医院出于降低成本的目的,将药房托管给医药企业,但医药企业更多是从利益考虑,追求更大的市场、更多的利润,而非社会效益。双方利益出发点不同,在“医药分开”过程中产生很多问题也在所难免。
[处方] 医院可收集足够的数据,核算取消药品加成对医院收入的影响,建立合理的医疗补偿机制。同时,考察医药公司托管药房的经营成本,以“医药分开”为主要目的,与医药公司合理分配收益。
医药公司追求收益的重点应放在适应医院药房工作方式、改革管理方式、改进物流配送模式上,和药品厂家谈判价格以增加收益,与医院形成平等良好的合作关系。
政府应适时建立监督调停机构,促进企业与医院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利用调控职能,增强双方沟通,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让参与托管的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相互建立制约机制,必须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承担各自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处理好彼此的利益分配关系。
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和双方利益平衡的前提下,降低托管企业的经营风险,方能不断提高医院药事与药物治疗的管理水平。
打破托管垄断
我国药品约80%通过医疗机构销售,公立医院占据医疗市场绝对垄断地位。相对于社会药店,公立医院药房规模较大,要求托管公司必须是有能力保证其正常运营的大企业。
大型综合医药公司正在以承接托管的方式逐步垄断医院药房这一全新的利益单位,进而垄断我国绝大多数的药品销售份额。在取消药品加成的背景下,医院不参与药品价格谈判,一旦医药公司形成垄断,以药房托管的方式控制药价的做法就失去了意义,药房托管终究要走向失败。
[处方] 取消药品加成是打破医院对药品垄断的最佳做法。药房托管不应只是将药品交给医药公司,让医药公司代替医院成为“药品的搬运工”,而应该是医院将药品委托给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拥有药房管理权,包括药房药品采购、配送、收款等多项权利。第三方机构可以是多种形式,医药企业只是其中之一。
同时,为了推行医药分开,公立医院应鼓励医师处方流向社会药店,应有超过一半的处方药进入社会零售药店,与医院药房形成良性竞争。医院药房应发挥自身优势,用专业的药学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
建医疗卫生信息平台
各地在探索药房托管的实践中发现,托管企业存在药品供应不及时、频繁换药、有些急救药品甚至出现短缺的现象。这既增加了用药风险,又为医生选择药物带来极大不便。而且,医药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选择与自身利益相关或利润高的药品。
当院方也无法完全干预药品的进货渠道时,就可能出现药品供应不及时、药品检验不规范等情况,导致药品质量下降,造成严重的用药安全隐患。
[处方] 搭建“三方医疗卫生信息平台”,促进医院处方外流。信息平台将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社会药房纳入其中,实现系统对接、信息共享,保证电子处方信息不会被人为限制,使医院和社会药店参与其中,让外流处方在相对公平的竞争平台下流通。
明确规定医院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限制处方外流,鼓励患者凭处方到社会药房购药,让患者能够通过终端查询、打印设备自由获得处方,自由选择购药地点;让社会药房能够获得病人的用药信息,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疏堵结合助医药分开
在补偿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医院缺乏积极主动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如果强行实施医药分开,势必会引发不同程度的社会矛盾。托管企业按照协议给医院上缴利润的同时,为了保证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就会增收节支,采取缩减药学技术人员、降低药学人员福利待遇、不提供没有利润空间的药品、“零库存”(可能造成药品供货不及时)等方式,降低运营成本,从而降低药学服务质量。
[处方] 所谓“堵”就是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阳光采购”政策,减少药品使用及流通环节的“跑冒滴漏”,保障有限的资金花在刀刃上。所谓“疏”就是设立医事服务费,调节医疗价格,让体现医务人员技术价值的费用涨起来,让大型检查等体现物价值的费用降下去,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逐步理顺扭曲的费用支出导向,优化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合同明确责任义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从机构设计到管理实施、招标采购都有详细的规定,医疗机构的主体地位和法人负责制都很明确,而药房托管方式显然破坏了医疗机构对药事管理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存在诸多的违法现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医院对药房的经营活动及药品质量仍然负有责任,不会因为托管而发生转移。药房托管后,在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加大了药品监管的难度。医药公司对医疗机构的药房进行托管,从主体、程序和内容上都存在差异性,如何能够管好?
[处方] 目前来看,药房托管以后,医院与托管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仍然存在问题。为了明确利益分配关系,双方在合同制定过程中,应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为目的,兼顾双方利益关系。制定合同时,必须将合作中会发生的问题,以及发生问题后的处罚措施尽可能详尽记录,增加双方的约束。
同时,有关部门要加速推动处方完全外流,让患者可以自由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这将从根本上抑制药房托管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让医疗机构真正告别“以药补医”的不良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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