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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注射剂“补不足”与“谋发展”

发布时间:2018-09-30 14:39:17作者:辜颖来源:医药经济报

中药注射剂“补不足”与“谋发展”


中药注射剂作为药品大家庭中的一员,其作用和地位不可低估,无论是诞生还是在临床上的广泛应用,都有其独特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渊源。

不可否认,中药注射剂在预防治疗疾病的同时确有一部分毒副作用比较明显,其检验不合格率和在不良反应报告中占比相对比较高。相比较化学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之所以显得比较多,是由历史、持有人和监管等诸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原因分析】


1.历史原因

绝大部分中药注射剂上市于国际全面封锁、缺医少药十分严重的年代。作为口服制剂其是安全的,但变为注射剂风险增大;用于肌肉注射风险相对可控,但用于静脉注射风险则增大。剂型改变和注射方式变化确实使疗效明显提高,但风险也随之增加。

2.企业原因

在缺医少药情况得到根本扭转的今天,在药品已经呈结构化过剩的大环境下,企业应该加大对中药注射剂安全性、有效性的研究和投入,特别是毒副作用产生原因的分析研究。这是企业作为中药注射剂持有人应该尽到的起码的主体责任。

3.监管原因

中药注射剂作为注射剂中十分独特的品种,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极具针对性的切合产品规律的独特有效的监管方式,不少借用的是化学药注射剂的监管方式,或者是用化学药注射剂的监管思路监管中药注射剂,忽略了中药注射剂与化学药注射剂成分复与单、多与寡、未知与已知的区别。 

目前采用的日常监管、飞行检查、抽检、不良反应监测、修改说明书、缩减使用范围和注射方式、停止使用等监督手段,虽然都有效,但多属于治标之策。


【对策建议】


要解决中药注射剂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发展的“瓶颈”,除现有的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应当坚持外,还需要加强监管政策的研究和调整,通过政策调整、监管手段创新,不断强化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在解决现有问题、提高已上市中药注射剂安全性的同时,为在中药宝库中有更多的名方验方转化为中药注射剂探索制定更为科学、有效、安全的发展路径和监管制度。

补先天不足

对于一直未经现代药物临床试验和评审程序的中药注射剂,应当通过再注册审核、一致性评价、专项整治等行政手段和方法,限期要求中药注射剂持有人对所持药品的处方、原料、成分、作用机理、毒副作用和相应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分析、再试验。

通过对原料产地和质量标准及指纹图谱的建立和确认、处方的科学优化、工艺的提升改进,以确切有效成分的化学组成和分子结构,去除有害和无用成分,明析预防治疗疾病和毒副作用及产生不良反应的作用机理,理清风险点并实现生产过程全环节风险可控。

修订完善标准

调集全国和借助国际组织的力量,对中药注射剂的标准进行高起点、全方位、前瞻性修订,增加检验项目,补充检验方法,吸纳最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最新应用成果在标准中的运用。提高标准对药品质量和疗效的规范性、严谨性、可控性和可执行性,以便于各级各地药品行政和技术监督部门能够依据标准对中药注射剂实施高水准的有效监督。

此外,考虑到原料对中药注射剂的影响,同样应加强用于中药注射剂生产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原料药标准的修订完善和提高。

加大检验结果的运用

除检验不合格经查证存在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不良反应严重、呈群体性的责令修改说明书、缩减使用范围、暂停或者停止使用外,还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查明检验不合格和产生不良反应的原因。是原材料带入的,还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是无意为之,还是有意为之,从而作出更换原辅料、药包材供应厂商,调整优化处方,改进工艺流程,提升风险发现和控制能力等整改,并适时查验,从根本上消除已经出现和潜在的可能影响中药注射剂安全和疗效的因素。

加强非标方法的检验检测

应充分考虑到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和疗效受原料、工艺流程、储运条件等影响较大的特殊性,加大非标检验方法在其技术监督中的研究和运用。

中药注射剂的成分相对复杂,且尚未尽明,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亦未能穷尽所含成分及其含量。近年的执法实践证明,依据标准检验往往不能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存在的全部问题,特别是有意规避标准、刻意隐藏的问题,甚至已经出现安全性、有效性问题的中药注射剂,依标准检验仍然有可能是合格的。

因此,需要针对中药注射剂使用后的危害症状、没有疗效或者不明显的特征,进行标准以外的检验检测方法的研究、探索与应用,作为标准的重要补充,以发现隐藏的问题及其存在原因。

严惩重罚违法行为

中药注射剂属于高风险品种,无论是注册、生产、经营、使用,对任何一个环节的违法行为都应当依法从严查处、从重处罚,重点是对注册申请、生产等影响质量安全性和疗效源头性违法行为的查处与打击。

要注重对申请人注册时临床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以及造假行为的查处。要特别注重生产过程中依标准造假行为的查处,重点是按照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或擅自变更处方,用成本低的提取物替换成本高的原料药;或低限甚至不投料,用添加相同或者相近结构的物质达到标准检验要求;或放纵标准中未规定检验项目的质量控制等。

对于刻意规避标准恶意造假的,注册申请人应不予注册,并至少给予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的限制;生产企业应责令停产,除按生产假药移送司法机关外,对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行业禁入十年直到终身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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