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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生产记录如何追责

发布时间:2018-09-29 17:20:10作者:辜颖来源:医药经济报

问: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生产记录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的话,违反条款是什么?有无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答:这是基层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经常遇到和频繁讨论的问题。之所以会成为问题,是因为在《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确实没有生产记录的直接文字表述及其规定,如果机械对照条款,就会感觉无规定可适用。

什么是食品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记录是从投料到包装入库整个生产过程的全部文字记载,包括投料、工序、设备、贮存、包装、检验等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是还原生产情况、证明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分析不可缺少和替代的重要文件,而且记录本身也是控制关键控制点的手段和方法。未建立生产记录,至少可以判定生产企业对关键控制点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虽然这一条没有生产记录的表述和规定,但所列事项的控制无一项不需要记录予以证明。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或者无法提供生产记录,就无法证明自己实施了控制要求,只要取得相关证据就可以判定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附件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3、*3.8、*3.9、*4.4等检查项,是关于“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等有关食品生产记录重点检查项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对生产记录的列举和细化,未建立生产记录或者生产记录不全,上述检查项全部或者部分不符合规定,即可以证明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实施控制要求,作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判断。

确定未建立生产记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何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予以追责?《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生产记录作为控制生产过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申请并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是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项,获证企业必须建立这方面的制度,生产过程中必须形成生产记录。因而,未建立生产记录应该认定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规定的情形,应该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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