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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支柱撑起医疗保障

发布时间:2018-09-29 16:13:52作者: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原会长 郭泰鸿来源:医药经济报

医保局主导下的“三医”未来(下)


在两项履行和五个坚持的基础上,医保局主导下的三医联动还需要获得三方面力量的支持。

支持第三方作为采购

招标平台

国办〔2017〕13号文件明确:“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这应视作国务院对现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改革要求。

一是明确了公立医院是采购主体;二是认可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药品集中采购中所起的作用;三是医院可以直接在这个平台上采购,不必另觅采购平台;四是允许医院联合采购,即医联体(法人联合体)采购;五是医院要带量、带预算采购,不允许签订不带量的采购合同,不允许没有预算的“空手套白狼”。那么,现在各省普遍建立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可以改造成为一个为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的平台,不再是采购主体兼采购平台。

在笔者看来,药品采购中采购平台与采购主体的关系,相当于股票交易中的证券交易所与股份公司。前者是一个非营利性、为交易主体服务的平台,后者才是平台上依法活动、完成药品采购(股票交易)的主体。后者不能承办前者。从市场公平的角度看,建议药品采购平台要么纳入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般由财政部门主管),要么另由与交易主体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政府相关部门主办。

支持DTP方式使用

特殊药品

DTP方式如果能够得到医保的支持,医保直接介入药品的选择(治疗效果、性价比、适应性等综合最佳),直接向药品生产企业支付医保费用,可以提升医保的健康保障力度,降低医保费用总支出。

支持加强社会基层的

医疗保障功能

1.增加和规范医保定点药店,宽进严管,鼓励自律。

近年来,国家改医保定点审批制为协议制,很多地方取消了医保定点药店的距离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一些不合理限制,扩大了供给。期望下一步能公开医保相关政策,接受社会监督,并严格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

公布医保定点标准和定点规则。符合标准的药店经医保机构审查合格,就可以签订医保定点协议(包含规则)。定点以后,如果药店和医保机构任一方违反定点规则,应当按照定点规则处理。签约双方对定点确定和定点违约处理意见不一的,可以申请政府部门裁定。

统一和公开医保支付政策。医保支付政策对医院售药和药店售药不应有区别。为了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支持分级诊疗,鼓励病人到基层医院看病,到药店购药,建议对医保药品的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报销手续、报销经费来源(当年经费和上年积存经费),药店至少应当和最基层的医疗机构一致。为体现医药分开,鼓励病人到药店买药,如果对药店更为优惠倾斜,也说得通。

严厉打击侵犯医保资金的违法行为。对被查获的违法行为给予停止乃至取消执行定点协议的惩处。同时鼓励企业自律,对医保部门没有发现而企业自己发现、纠正、报告并自己处理责任人的情况,可以免于处罚。

2.支持零售药店承办卫生服务中心。

现在,国务院文件已经要求医院首先是基层医疗机构停建和剥离门诊药房。基层医疗机构的内部药房使用率不高,功能还不如药店,建设投入和运转成本却很高。零售药店完全可以承担药房功能,甚至和街道社区联合承办卫生服务中心。

零售药店接手,一方面可以配备医师、药师、营养师、美容师、健康管理师,建立和大医院、专业医院的业务联络,增强自身的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对本辖区人员建立健康管理档案,提供有针对性的医药服务和普遍性的健康服务,将医疗保障落实到每一个家庭。

3.支持医保定点药店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发展多种经营。

取消一些地方不允许医保定点药店经营非药品的限制。从一定程度上说,担心药店以非药品来支付医保资金是因噎废食的做法,只要严厉打击侵犯医保资金的行为落到实处,就不必担心药店经营非药品。

零售药店在受到医院零差率冲击和医保支付标准医院药店趋同的状况下,经营药品的利润越来越薄甚至亏损,发展以大健康为终极目标的多种经营,配合消费者的自我药疗、自我保健、自我康复,建立一站式健康服务,已成为零售药店维持生存的重要手段,符合医疗保障将以疾病预防和健康保障为主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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