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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主导下的“三医”未来(中)

发布时间:2018-09-29 14:15:00作者: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原会长 郭泰鸿来源:医药经济报

国家医保局在履行医疗保障的社会功能,以及医疗费用支付者的主体功能的前提下,还应做到“五个坚持”。   

1.坚持大规模药品集中采购(特别是省级)

无论是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按项目付费,只要医药没分开,医院采购药品就不可避免。从经济规律角度,集中采购的极大量换取了药品采购的极低价,还避免了一家药企要面对无数家医院、一家医院要面对无数家药企的不合理状况。采购规模的提升,同步提升生产规模、配送规模,帮助卖方压缩生产成本、流通成本、配送成本,从而推动降低整个社会的医疗保障总费用。在大规模采购中,政府部门使用好行政权力,制定好公正公平的游戏规则,监督各市场主体遵照执行,做好权威性的裁判员。

2.坚持招投标作为药品集采的基本方式,但不“唯低价是取”

国家为药品招投标设置的原则是“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实际中那些“唯低价是取”的做法片面利用了竞投降价的机制特性,漠视质量、疗效、信誉,使得低价“合格”品充斥市场。建议今后医保经办机构在集中采购药品时,在严格守法的前提下,继续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    

3.坚持对独家产品谈判定价,以量换价

招投标采购药品可以降价的逻辑前提是供大于求,有多家产品参与竞争。只要有足够多的竞争对手,招投标降价是必然的。但是,对竞争对手少甚至没有的独家药、专利药、进口药、原研药,招投标不可能产生降价作用。这时,应“一品一议”,参考产品的合理成本和国内外市场的实际售价谈判定价。同时,招标方可以集中本地区的采购量,以较大量换取较低价。    

4.坚持对短缺产品谈判定价,定点生产

当前中国的药品短缺是不应该存在的。因为产能有富余、治病有需求、技术有保证、市场有业绩,但依然出现了市场短缺,这是因为竞争过度。我们发现,竞争过度的根本是多家生产、经过多轮竞争的药,价格已经虚低。长期价格虚低,甚至被压到成本之下,企业失去了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能力,必然导致短缺甚至消失。

所以,对价格虚低的药品应当通过谈判允许保留适当的利润,避免因价格过低造成短缺,而把市场让给了同类高价药,从而避免医保支付在药价大幅下降后支出反而增加的现象。

国家已明确对短缺药品采取挂网采购及定点生产,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在于价格形成机制。对此类药品,也要通过同类比较、以量换价、质提价升、动态调整等方法,科学确定采购价。    

5.坚持一切依法办事

如果今后继续采用集中采购的方式,对招投标和谈判议价两个主要方式,必须完全依法,遵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排除限制竞争政策”的文件精神,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也就是说,招投标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注意防止以下情况的发生——设置药品投标企业必须事先降价的准入限制;药品中标“唯低价是取”;药品采购价格不与采购数量挂钩;药品中标价被“二次议价”推翻;行政指定药品配送商;药品货款支付被超期限拖延;招投标中药价被压到成本之下;药品采购中返点返利的标准化、公开化、合法化;药品回扣贿赂现象抬头等。

而谈判议价必须遵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注意防止以下情况的发生——只谈虚高、不谈虚低;以招投标中标价为谈判前提;价格谈判以小量促低价,不遵循“量大价低、以量定(换)价”的原则;价格谈判确定了量却不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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