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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设便民药柜打通“最后一公里”

发布时间:2018-09-29 11:39:08作者:云轩来源:医药经济报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偏远农村地区群众“购药远、购药难、购药贵”的问题,云南省拟设置“农村便民药柜”,打通农村药品供应“最后一公里”。

药店经营活动的延伸

农村便民药柜的设置主体为具有配送能力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农村便民药柜是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药品经营活动在农村的延伸,是该零售连锁门店在未设药店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的药品销售点。

设置农村便民药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村便民药柜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由设置的主体承担。鼓励零售连锁企业在农村便民药柜的基础上,按照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开办零售连锁门店。原设置农村便民药柜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开办零售药店后,农村便民药柜在协议期内进行过渡,协议到期后自动取消药品经营资格,设置主体应做好药柜撤销的善后工作,并书面报原备案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另外,农村便民药柜是农村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不能代替农村医疗机构的职责。农村便民药柜经营品种原则上为常温保存的非处方药。各地农村便民药柜的经营品种目录由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惠、符合当地群众用药习惯的要求遴选确定,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分步实施

2017年12月之前,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出台农村便民药柜相关政策的调研,制定出台了《云南省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12月-2018年12月,承办企业组织人员对全省农村用药情况进行调查,合理布点,确保该项工作落实到最有需求的农村偏远地区,真正体现该项工作的宗旨。

2019年1-12月,根据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边做边完善,不断总结在实施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让偏远地区、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真正用上平价、安全、有效的药品。

做好保障措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同建立工作台账。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每年对所设置的农村便民药柜绩效进行评估并报告农村便民药柜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没有依法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资格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购销渠道、储存条件和储存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农村中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管理,严禁在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不断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微信等载体宣传农村便民药柜的重大意义、结对帮扶举措及典型事迹等,进一步激发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及扶贫攻坚信心,形成合力。(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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