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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药师”正反交锋

发布时间:2018-09-26 11:41:17作者:左根永(山东大学医药卫生管理学院副教授)来源:医药经济报

“共享药师”正反交锋

反方认为,有强化执业药师商业倾向、弱化专业服务能力的危险


作为最近出现的新生事物——“共享药师”,免费向社会药店店主提供非处方药的第三方药事咨询服务,引起业界正反两种讨论。正方认为,“共享药师”是执业药师大发展的信号;反方则认为,“共享药师”对执业药师发展会有负面影响。本文倾向于后者,主要是因为“共享药师”对执业药师配备政策意义不大、冲击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政策,还有强化执业药师商业倾向、弱化专业服务能力的危险。

对解决药师配备意义不大

“共享药师”号称可以解决执业药师数量不足问题,而我国执业药师数量不足问题主要取决于政策规定。根据《“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国执业药师在2020年底要超过每万人口4名执业药师,每家社会药店至少配备1名甚至2名执业药师,还要满足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而在各地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办法中,则规定配备的1名执业药师必须是专职的。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这些执业药师都需要注册。在这种政策背景下,我们再来看“共享药师”能否解决执业药师配备数量不足的问题。

其一,“共享药师”从现在公开的信息来看,只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注册,其在营业时从事的指导合理用药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其二,假设“共享药师”是注册后执业,其满足执业药师配备政策方面仍然存在问题。根据国家的政策设计,社会药店配备的执业药师要求全职,只有在满足配备1名或2名执业药师的前提下,才可以用“共享药师”来补充仍然没法满足的药学服务咨询需求。但按现在公开报道的“共享药师”的商业模式,有直接满足政策配备要求的嫌疑,这是监管者不可能同意的。

冲击药师在职在岗政策

“共享药师”主要是为了解放闲置的执业药师资源,通过重新分配,使这些执业药师在药品流通领域发挥作用。所谓闲置的执业药师资源,主要包括在职在岗的执业药师的业余时间、没有执业单位的执业药师的全部时间或业余时间。

如果“共享药师”以真正在职在岗的执业药师为主体,这对于执业药师发展来说是好事。因为这可以使这些执业药师在业余时间发挥自己的专业服务能力,并且还可以增加收入,其本质上就是执业药师多点执业,这对于执业药师队伍的发展有正面作用。

但如果“共享药师”以没有执业单位的执业药师为主体,则存在将“挂证”行为合法化的嫌疑,会增大执业药师“挂证”综合治理行动难度,也不利于执业药师诚信体系建设,还可能冲击在职在岗的执业药师。如果社会药店的老板可以用“共享药师”满足政策要求,并且老板的花费是0元,老板还为什么要雇佣在职在岗的执业药师?

弱化执业药师专业化服务

从本质上来说,“共享药师”是某“药品采购平台”为社会药店提供的增值服务,是为了帮助社会药店达到政策要求,吸引社会药店进入该平台。虽然“共享药师”一直声称平台上的执业药师有严格的准入、考核和培训体系,但是“共享药师”有没有能力提供专业化服务?考核和培训体系是否以专业化服务为目标?对患者到底是药品促销,还是专业化服务?目前尚不清楚。

另外,即使“共享药师”提供的是专业化服务,也只能作为社会药店专业化服务能力的补充。如果社会药店将执业药师专业化服务完全外包给“共享药师”,那对于社会药店专业化服务能力的培养并不是好事。因为这种能力不是自己的,而是“药品采购平台”的。这也会导致社会药店更不愿意在药学专业化服务能力培养方面投资。

其实,在美国历史上药剂师专业化服务推动过程中,对于雇主垄断药剂师资源就高度警惕。主要是因为雇主处于强势地位,而药剂师容易按雇主的商业要求执业,而不是提供专业化服务。也就是“共享药师”这种模式可能危及执业药师的独立执业,从而使其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倾向减弱。


结语<<<

“共享药师”作为新生事物,可以补充执业药师配备政策以外的药学咨询服务需求,但是应该以药学专业化服务为导向设计“共享药师”的准入、考核和培训体系,避免其沦为“挂证”执业药师的挡箭牌和网上药品促销员。淡化“共享药师”的商业色彩,加强“共享药师”的专业化服务能力,这种模式才有可能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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