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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药研职能更清晰

发布时间:2018-09-25 13:58:18来源:医药经济报

相比2年前的试行版(CFDA于2016年发布的第94号文件),本次《意见稿》进一步对药物研发单位与CDE之间的沟通形式、内容、时限、职责等进行了细化和丰富,处处体现了CDE服务药物研发的职能转变态度,以及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力度。

例如《意见稿》提出四种沟通交流的形式——面对面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面回复,并“鼓励申请人与审评机构通过电话会议沟通”。沟通文件通过“申请人之窗”中的“沟通交流”平台,提交电子版沟通交流会议资料,剔除了试行版中纸质版的要求,体现了CDE互联网+的政务服务精神。

还有,当CDE项目管理人员收到《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后3日内送达适应症团队组长,10日内决定是否召开会议,5日内告知申请人会议信息。这些时限限制相比试行版中“尽快”的表述更科学,相信申请人能更好地把握会议进度以及研发工作的安排。此外,《意见稿》将交流会议时间控制在60分钟,对申请人和CDE的沟通效率也提出要求,将有限的资源服务于更多的申请人。而关于第7条中第6款,“对前沿技术领域药物研发过程中的沟通交流申请。药审中心需追踪前沿技术进展、制定相应研发技术指南的,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与申请人在研发和评价过程中保持沟通交流”为创新药物研发科技人员再注强心针。

(药欣生物/华力康  陈顺 毕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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